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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無能,妻子能要求離婚麼?

典型案例

32歲的王麗認識了35歲的徐海, 兩個人接觸一個多月後, 感覺相處還算融洽, 於是在雙方父母催促下很快登記結婚。 但在洞房花燭夜,

儘管雙方都很努力卻沒有把事辦成, 對此王麗心裡很不愉快。

於是, 王麗拉著老公去了趟醫院。 醫生的話讓王麗很是鬱悶:醫生說徐海有生理缺陷, 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療。 徐海卻堅信自己心理沒問題, 拒絕治療, 兩人矛盾激化。 王麗提出離婚, 徐海說, 離婚可以, 但得把10萬彩禮錢一分不少還出來。

隨後在半年裡, 兩人均試著給感情加溫, 但還是沒有成功。 王麗再次到法院起訴與徐海離婚。 法院通過調查取證, 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 不過, 彩禮不需要退回。

丈夫性無能, 可以離婚嗎?

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 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除非雙方都接受無性的婚姻生活。 如果女方覺得沒有“性福”,

是有權提出離婚的。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 可以直接協定離婚, 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協商一致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 就只能起訴離婚了, 法院會先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 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破裂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 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 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從而判決准予離婚。 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從目前的司法慣例來看, 如果沒有法定的事由, 第一次起訴離婚,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 第一次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極小, 法院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後, 當事人就只能6個月以後進行第二次起訴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的。 ”經調解無效, 准予離婚。 新《婚姻法》和相關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 但可以將“因性無能、性失諧等”歸結為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的, 對於經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 對一般陽痿者或性冷淡, 並不嚴重影響性生活的, 則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 除了那些為大眾廣為知道的性無能者,

或者本人承認的性無能者, 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醫對其性能力進行鑒定, 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癒的可能, 對於難以治癒的方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法定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種情形可要求返還彩禮

關於彩禮的歸還適用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該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案中, 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雖然婚後生活短暫, 但有共同生活, 因此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 故對徐海的請求退回10萬元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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