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32歲的王麗認識了35歲的徐海, 兩個人接觸一個多月後, 感覺相處還算融洽, 於是在雙方父母催促下很快登記結婚。 但在洞房花燭夜,
於是, 王麗拉著老公去了趟醫院。 醫生的話讓王麗很是鬱悶:醫生說徐海有生理缺陷, 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療。 徐海卻堅信自己心理沒問題, 拒絕治療, 兩人矛盾激化。 王麗提出離婚, 徐海說, 離婚可以, 但得把10萬彩禮錢一分不少還出來。
隨後在半年裡, 兩人均試著給感情加溫, 但還是沒有成功。 王麗再次到法院起訴與徐海離婚。 法院通過調查取證, 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 不過, 彩禮不需要退回。
丈夫性無能, 可以離婚嗎?
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 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除非雙方都接受無性的婚姻生活。 如果女方覺得沒有“性福”,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 就只能起訴離婚了, 法院會先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 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破裂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 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 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從而判決准予離婚。 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的。 ”經調解無效, 准予離婚。 新《婚姻法》和相關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 但可以將“因性無能、性失諧等”歸結為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的, 對於經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 對一般陽痿者或性冷淡, 並不嚴重影響性生活的, 則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 除了那些為大眾廣為知道的性無能者,
法定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種情形可要求返還彩禮
關於彩禮的歸還適用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該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案中, 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雖然婚後生活短暫, 但有共同生活, 因此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 故對徐海的請求退回10萬元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