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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股權轉讓款訴至法院 因未先停止股東權被駁回

大眾網淄博11月6日訊(記者 邊增雨 丁穩 通訊員 閆曉)加拿大華人劉某與淄博高新區的任某、李某共同出資創立公司, 公司正式成立之前, 劉某與其他兩位股東簽署內部股權轉讓協議, 將股權轉讓並從公司撤資。 然而至協議履行期滿, 任某、李某卻拒絕支付轉讓款, 劉某遂將其二人訴至法院。 淄博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涉外合同糾紛案後, 依法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2011年1月, 加拿大籍華人劉某與任某、李某共同出資籌建淄博某液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劉某先後出資165 000元。 2011年10月12日, 劉某與任某、李某簽訂了公司內部股權轉讓協定,

約定劉某在公司正式註冊成立前退出, 並將自己的出資165 000元分別轉讓給任某、李某, 同時協議約定了任某、李某轉讓款支付期限及逾期違約金。 但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後, 兩人卻拒不支付轉讓款, 劉某遂將任某、李某兩人訴至淄博高新區法院。

庭審中, 任某、李某稱, 股權轉讓協議不成立, 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該協議有效, 在公司於2011年11月9日登記成立之後, 該協議也已經因劉某的行為而導致無效。 公司登記成立時, 劉某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了公司登記, 公司登記成立之後, 劉某多次參加股東會議, 因此劉某並沒有轉讓股權。

淄博高新區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認為, 劉某、任某、李某三人簽署內部股權轉讓協定為三人真實意願的表達,

但在協議履行過程中, 劉某卻一直正常行使公司股東權, 並未將出資權轉讓給任某、李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後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的規定, 任某、李某有權拒絕支付劉某出資轉讓款, 劉某要求任某、李某支付出資轉讓款和逾期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 淄博高新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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