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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心理學知識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不知不覺, 已經在執紀審查一線戰鬥了近7年的時間, 作為案件主辦人, 我先後承辦了近百起違規違紀案件。 在這7年裡, 我牢記入職時當時的室主任對我說的“準確把握被調查人的心理轉變是突破問題的有效途徑”, 我也從一名心理學的門外漢逐步將自己在學習心理學中的所得應用於工作實踐中, 更加深切地感受到, 在談話取證中, 主動運用心理學相關知識, 攻破談話物件心理防線, 是順利突破案件的關鍵。

2016年年中, 我主辦了一起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幹部的集體違紀案件, 通過週邊核查和初步談話,

瞭解到該村黨支部書記潘某性格霸道, 在村級事務中搞“一言堂”, 而其與村主任戴某、會計潘某某關係密切, 三人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小圈子”。 當時我正在研讀法國著名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的《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 以潘某為首的三人明顯契合該書中的群體性解析:戴某、潘某某作為群體中的從眾者, 其個性湮沒於群體的思想, 而將潘某的個人意志作為群體意志。

我仔細翻閱了涉及該村的信訪件和村集體的帳冊等相關材料, 結合該小群體的特徵, 決定同時將三人列為談話物件, 斷絕小群體之間的傳染與暗示因素, 通過小群體之間串通的交待來發現蛛絲馬跡。 果不其然, 三人在接受談話中眾口一詞:征地拆遷過程中的所有決策都經過村集體研究,

否認存在任何問題。 在談話中, 我敏銳地發現, 儘管三人結成了攻守同盟, 但村會計潘某某在三人小群體中處於劣勢地位, 盲從心理嚴重, 其在群體中的個體差異最為突出。 我決定把此案重要知情人和參與人潘某某作為突破口, 於是我在與潘某某談話過程中單刀直入, 提出“你們所謂的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仍然違反了財政法規, 作為村會計要承擔直接責任, 希望你不要為了掩飾隱瞞他人的違紀違規行為, 導致自己承擔最惡劣的後果”。 潘某某當時就陷入了沉思, 但是當我向潘某某提出問題的時候, 他仍然只是簡單地說“不知道”, 便以年紀較大、頭暈、高血壓為藉口不再回答我的問題。

雖然第一次談話取證失敗了, 但是對群體心理學有了一定研究的我知道, 一旦群體中的最弱勢者失去了群體外殼的保護, 他的情緒必然會陷入急躁, 心理狀態會急劇變化。 在隨後的談話過程中, 我持續與潘某某進行溝通, 談起了他的家庭, 談及他引以為傲的兒子, 向他說明他對抗組織調查的行為可能給他帶來的影響, 說明主動交待、檢舉他人等從輕減輕情節, 潘某某在沉默了一會兒後, 主動提出他在自己家中有一本小帳簿, 上面清楚地記載了潘某某等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虛列名目騙取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私設小金庫的每一筆進賬和支出。

隨著談話的深入, 潘某某的心理也在不斷波動,

每當談及除了集體違紀行為外他們的個人違紀情況時, 潘某某就變得猶豫不決, 時而交待、時而否認。 對此, 我分析:潘某某在該群體中極易受到外部干擾, 容易輕信他人與接受暗示。 於是, 我加大了對潘某某的攻心和說理力度, 向潘某某反復講紀律規矩、解釋政策, 始終對其以同志相稱, 給予其同志的尊重與權利。 最終, 潘某某不僅充分交待了三人的集體違紀情況, 還檢舉了潘某將村集體資金用於個人消費、子女結婚甚至賭博的情況。

以潘某某為突破口, 調查組迅速查清了該村的集體違紀事實, 挽回了損失。 在潘某某的懺悔書中, 他寫道:“正是談話組對我的關心提醒, 使我充分認識到, 只有相信組織、依靠組織,

主動交代問題, 才能有出路。 ”

運用心理學知識找到違紀案件的突破口, 看似不複雜, 實際卻需要我們對心理學知識和執紀審查業務熟練掌握運用, 既不可為了一味追求突破案件而忽略工作規程, 也不可陷入窠臼不思變化。 (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紀委 陳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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