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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用合憲性審查構築制約權力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在党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 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 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維護憲法權威。 推進合憲性審查, 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新任務和工作重點。


合憲性審查是現代法治國家實施憲法、約束公權力、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機制, 其重要功能已經為許多國家的憲法實施經驗所證實。 黨的十九大報告第一次將這一術語納入黨的重要文件, 體現了我們黨在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最新思考, 並對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提出了最新要求。

合憲性審查是維護憲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的重要機制。 我國《憲法》序言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 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 是國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

維護憲法權威, 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 捍衛憲法尊嚴, 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 保證憲法實施, 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那麼, 應該如何維護憲法權威, 如何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呢?這首先要求, 國家機關實施公權力的行為都不得違反憲法, 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從很多國家的憲法實施經驗來看, 由特定的憲法審查機構對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保證國家的一切行為都嚴格依據憲法作出, 是維護憲法權威最為重要的機制。 我們應當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 在現有的憲法體制下,
完善合憲性審查機制, 以更好地維護憲法的權威。

合憲性審查是維護法律體系統一性的重要保障。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必須建構在憲法的基礎上, 形成統一的合憲性法秩序。 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 要“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 這就要求立法必須依據憲法, 從而使得憲法的精神、原則和規範在法律中得到具體貫徹。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的規範性法律檔也應當體現憲法精神。 目前, 我國的立法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 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後, 282個設區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

截至目前, 有立法權的地區已制定了地方性法規4000多件, 未來地方性法規的數量還將大幅度增加。 實踐證明, 這些地方性法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受地方利益的局限, 一些地方立法可能無法關注到國家的大局, 也可能出現超越立法權限或者不當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情況, 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經出現。 如果不建立有效的合憲性審查制度, 將難以有效保障國家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不利於充分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所以, 必須建立一個統一國家法律體系的審查機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可以說是針對我國立法的現實問題、正當其時作出的正確決策。

合憲性審查是完善憲法實施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

關於如何監督憲法的實施, 在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中曾有多種考慮, 該法最終規定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 但自1982年《憲法》頒行以來, 這項職權沒有得到有效行使。 然而,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 其實施關係到能否真正做到依憲治國、能否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 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 ”但是, 我國憲法實施的監督制度尚未得到良好運行, 這已經成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短板, 必須儘快予以解決。 為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 要求“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具體而言, 就是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又進一步從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的層面,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並將這項工作作為憲法監督的重要內容,這首先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不能使憲法監督權閒置。從各國合憲性審查的經驗來看,設置專司合憲性審查職責的機構是有效的做法。在我國,依據《憲法》規定,可以考慮在全國人大下設置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職責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合憲性審查工作。只有通過專門的機構負責合憲性審查,才能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此外,還應該考慮制定規定合憲性審查程式和憲法解釋程式的專門法律,使合憲性審查工作有法可依,有序開展。

合憲性審查有助於促進公民對公權力的有力監督。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但《憲法》同時規定,人民可以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人民對國家公權力也有批評、建議等監督權利。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公民如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的建議。實踐中,公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此類建議有1000多件,其中有些建議在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總體上看,並沒有形成制度化、經常化的程式機制,公民參與憲法實施、參與監督國家公權力的作用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之下,應當進一步完善公民對國家公權力提出合憲性審查建議的程式,以及監督國家公權力嚴格依據憲法行使的機制。

合憲性審查有助於防止出現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合憲性審查不僅僅針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還要針對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審查。應當清醒看到,目前,仍有少數掌握權力的人存在權大於法的觀念,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的行為,合憲性審查對於糾正這些觀點和行為將起到有效作用。建立合憲性審查制度還應當建立對超越憲法法律的公權力的審查機制,允許公民按照相關程式提出對公權力的監督建議,合憲性審查機構在收到建議後,應該嚴格依據憲法進行審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合憲性審查制度,就是極其重要的“制度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就是在不折不扣貫徹著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我們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是為不折不扣地貫徹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明確了工作的抓手,指明了相關制度建設的方向,對於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就是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又進一步從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的層面,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並將這項工作作為憲法監督的重要內容,這首先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不能使憲法監督權閒置。從各國合憲性審查的經驗來看,設置專司合憲性審查職責的機構是有效的做法。在我國,依據《憲法》規定,可以考慮在全國人大下設置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職責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合憲性審查工作。只有通過專門的機構負責合憲性審查,才能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此外,還應該考慮制定規定合憲性審查程式和憲法解釋程式的專門法律,使合憲性審查工作有法可依,有序開展。

合憲性審查有助於促進公民對公權力的有力監督。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但《憲法》同時規定,人民可以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人民對國家公權力也有批評、建議等監督權利。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公民如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的建議。實踐中,公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此類建議有1000多件,其中有些建議在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總體上看,並沒有形成制度化、經常化的程式機制,公民參與憲法實施、參與監督國家公權力的作用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之下,應當進一步完善公民對國家公權力提出合憲性審查建議的程式,以及監督國家公權力嚴格依據憲法行使的機制。

合憲性審查有助於防止出現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合憲性審查不僅僅針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還要針對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審查。應當清醒看到,目前,仍有少數掌握權力的人存在權大於法的觀念,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的行為,合憲性審查對於糾正這些觀點和行為將起到有效作用。建立合憲性審查制度還應當建立對超越憲法法律的公權力的審查機制,允許公民按照相關程式提出對公權力的監督建議,合憲性審查機構在收到建議後,應該嚴格依據憲法進行審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合憲性審查制度,就是極其重要的“制度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就是在不折不扣貫徹著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我們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是為不折不扣地貫徹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明確了工作的抓手,指明了相關制度建設的方向,對於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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