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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褚時健看市場經濟的優勝選擇!

2008年, 當"褚橙"銷往北京時, "褚時健"的名字再次闖入人們耳中。 曾經的名動亞洲的"煙王"經過十幾年的沉寂之後再次為人們所熟知,

名震大江南北。

沒有監督的權利很容易導致濫用。 因此褚時健最終在九十年代末濫用了其手中的權利, 他將捲煙廠中多出來的7億美元, 自行決定以獎金形式分給公司員工, 他自己分得170多萬美元。 很多人都認為以褚時健的功勞分得這筆財產完全是可行的,

他的功績值這個數的獎金, 然而, 面對巨大的利潤褚時健分財產的行為顯然嚴重的觸犯了中國法律。 公司的管理有內部章程和外部法律進行約束。 然而褚時健等人在習慣了內部幾個領導的"計集體決定"後, 想當然地以為他們幾個人的決定就是公司的決定, 是可以代表全體成員意志的。 褚時健忽略了的這個點使他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1999年1月9日, 褚時健因為私分財產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他唯一的女兒也因此受到牽連, 在案件調查中自殺身亡。 直到2002年, 褚時健才因病被保外就醫, 回到玉溪老家修養。 然後不甘命運的他在74歲的時候開始他創業的第二季, 並最終經過八年的打拼, 再次一舉成名,

被賦予"橙王"稱號。 然而, 作為當年的"煙王"褚時健是紅塔山的元老人物, 對玉溪捲煙廠的功勞無人替代, 而且, 不管是玉溪當地居民還是紅塔山集團的領導人物都及其尊重褚時健, 更甚至還有人不惜千里之遠尋訪褚時健, 既然褚時健擁有那麼多人的認可, 並且他也已經出獄在外, 那麼在褚時健被保外就醫時候為什麼不直接回到紅塔山集團擔任職務, 這要遠比他重新創業來的容易一些?

這就要歸結到法律的合理性上了,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顯然褚時健是不符合這一規定。 儘管褚時健是精英, 創業奇才他也仍需要遵守市場秩序遵守法律規定。 因此,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他, 儘管被保外就醫獲得相對的人身自由, 但是他仍屬於服刑階段, 無期徒刑的刑罰畢竟沒有執行結束,

那就更不存在"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之說了。

無規矩不成方圓。 市場經濟下, 國家已經越來越重視市場對經濟的調控作用, 對於公司設立的限制越放越寬, 例如, 新公司法修改之際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的最低資本限制。 但是, 公司內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權利仍然需要章程法律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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