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當"褚橙"銷往北京時, "褚時健"的名字再次闖入人們耳中。 曾經的名動亞洲的"煙王"經過十幾年的沉寂之後再次為人們所熟知,
沒有監督的權利很容易導致濫用。 因此褚時健最終在九十年代末濫用了其手中的權利, 他將捲煙廠中多出來的7億美元, 自行決定以獎金形式分給公司員工, 他自己分得170多萬美元。 很多人都認為以褚時健的功勞分得這筆財產完全是可行的,
1999年1月9日, 褚時健因為私分財產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他唯一的女兒也因此受到牽連, 在案件調查中自殺身亡。 直到2002年, 褚時健才因病被保外就醫, 回到玉溪老家修養。 然後不甘命運的他在74歲的時候開始他創業的第二季, 並最終經過八年的打拼, 再次一舉成名,
這就要歸結到法律的合理性上了,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顯然褚時健是不符合這一規定。 儘管褚時健是精英, 創業奇才他也仍需要遵守市場秩序遵守法律規定。 因此,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他, 儘管被保外就醫獲得相對的人身自由, 但是他仍屬於服刑階段, 無期徒刑的刑罰畢竟沒有執行結束,
無規矩不成方圓。 市場經濟下, 國家已經越來越重視市場對經濟的調控作用, 對於公司設立的限制越放越寬, 例如, 新公司法修改之際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的最低資本限制。 但是, 公司內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權利仍然需要章程法律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