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烏魯木齊3月13日電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計野 張曉惠
記者今天從新疆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獲悉,
近日,
該院以開設賭場罪,
對經營電玩城,
私設賭博機的孫某、李某、田某分別判處了刑罰。
2016年3月初, 孫某與李某商議共同經營白堿灘區某電玩城, 所得利潤七三分成。 後李某又找到無業人員田某讓田某負責經營, 並承諾將利潤的一成分給田某。
電玩城開業了, 可是生意冷清, 入不敷出。 腦瓜活絡的李某和孫某商議, 不如更新遊戲機主機板, 設幾台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 這樣有了人氣, 收入也有保證。
孫某、李某、田某開心了, 可輸了錢的“顧客”不滿意了, 出了電玩城就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 經公安機關核查, 該電玩城設置了 “打魚機”、“功夫熊貓”等遊戲機共計40台。 上述遊戲機均具有上分、退分、退幣等有賭博功能, 並當場被查獲賭資3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孫某、李某、田某以營利為目的, 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 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依法對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5000元;李某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 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 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對於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 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 此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