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出事, 多方牽連, 陪喝酒出事、一起出玩出事、鬧洞房出事等事故, 為了開心、快樂, 但最終卻不是以開心結束, 有些事往往不能像我們想的一樣。
近日一則女學生騎死飛墜崖的新聞引發關注。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 然而,讓小何沒想到的是,一次騎行之旅,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案子最終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現在, 共用單車、共用汽車走進市民生活的消息越來越熱, 地市民已經開始嘗鮮共用汽車, 但有不少人擔憂,
法律界人士指出, 不管是誰租了車, 共用平臺都要對事故損害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如果出現租車人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保險公司免賠商業險的情形, 而租車人一時間拿不出錢, 那麼從保障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 損害賠償首先要由共用平臺賠付, 共用平臺再向租車人追償。
然而, 共用單車不僅面臨無序佔用公共空間、影響社會秩序、城市執法管理難度較大、配套規範未能及時跟進等問題, 還要面臨使用共用單車出現事故的連帶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