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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夫妻分居滿兩年 感情仍在判不離

市民張強離婚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李麗,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於2010年登記結婚。 3年前,兩人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 今年年初,張強向新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與李麗已分居近3年,要求法院判決其與李麗離婚。

法官審理查明,兩人並非因為感情破裂分居,而是因張強在鐵路沿線工作,常年不在家。 李麗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能夠繼續維持婚姻。 法官多次與李麗溝通發現,她對張強仍有感情,雖與張強有矛盾,但她在積極改正。

法庭審理時,張強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李麗感情確已破裂,故法官判決不准張強和李麗離婚。

“法律規定,夫妻兩人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離婚,為什麼我們分居快3年了卻不能離婚?”張強在庭審中提出質疑。

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我國婚姻法雖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在調解無效後,如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上應准予離婚。

但此處的分居是有條件的,即分居的原因必須是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而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導致的,現實生活中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不包括在內。

該案中,張強長期不在家是因為工作性質所致,夫妻間缺少溝通,導致隔閡產生,並非單純因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生活。 另外,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且必須是不間斷的。 如果出現分居後同居又分居的情況,分居時間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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