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強離婚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李麗,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於2010年登記結婚。 3年前,兩人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 今年年初,張強向新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與李麗已分居近3年,要求法院判決其與李麗離婚。
法官審理查明,兩人並非因為感情破裂分居,而是因張強在鐵路沿線工作,常年不在家。 李麗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能夠繼續維持婚姻。 法官多次與李麗溝通發現,她對張強仍有感情,雖與張強有矛盾,但她在積極改正。
法庭審理時,張強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李麗感情確已破裂,故法官判決不准張強和李麗離婚。
“法律規定,夫妻兩人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離婚,為什麼我們分居快3年了卻不能離婚?”張強在庭審中提出質疑。
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我國婚姻法雖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在調解無效後,如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上應准予離婚。
該案中,張強長期不在家是因為工作性質所致,夫妻間缺少溝通,導致隔閡產生,並非單純因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生活。 另外,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且必須是不間斷的。 如果出現分居後同居又分居的情況,分居時間要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