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通常而言, 如果一位老人留有多份合法遺囑的話, 應當以最後一份遺囑為生效遺囑。 然而近日,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多份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中, 法院最終卻判定當事人出具的後一份遺囑無效,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宗遺產兩份遺囑
父親病故後, 小女兒為照顧母親黃阿婆, 搬去與母親同住。 1998年4月, 恰值房屋拆遷, 小女兒用拆遷補償安置款7萬元在歐陽路買了一套兩室戶房屋供母親和自己居住, 產權人登記在自己和母親的名下。 之後, 大女兒、小女兒及黃阿婆三人達成口頭協定,
2010年黃阿婆病故, 小女兒為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多次尋求姐姐協助卻遭拒絕。 無奈, 小女兒將姐姐訴至法院, 要求按照母親的遺囑, 確認歐陽路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法院受理後, 大女兒卻提供了一份2005年8月11日黃阿婆留下的代書遺囑, 遺囑中黃阿婆表示其享有歐陽路房屋的產權由兩女兒各半繼承。 大女兒提出, 該遺囑同為母親生前所留, 且訂立時間後於妹妹所持有的那份遺囑, 故妹妹所持遺囑無效, 希望法院按照該遺囑確認由姐妹兩人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代書遺囑卻存蹊蹺
法院審理查明, 2000年2月1日所立遺囑內容與簽名均為黃阿婆親筆所寫, 且2001年之前黃阿婆是老年大學的學生,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亦為其個人合法財產, 故2000年2月1日遺囑合法且成立。
法院調查發現, 黃阿婆于2003年被診斷為血管性癡呆症。 該病症的患者存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的可能, 大女兒提供涉案遺囑為2005年8月11日所立, 卻非黃阿婆的自書遺囑, 而是由他人代書形成。 大女兒也並未舉證黃阿婆在2005年8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庭審中, 兩位證人出庭作證了後一份遺囑的形成過程:該份遺囑的內容是由黃阿婆的大女兒先行告知,
▌後一份遺囑為無效
法院認為, 鑒於被繼承人系血管性癡呆症患者, 故不能證明立遺囑人有設立2005年8月11日遺囑的意願, 因此, 大女兒提交的遺囑是一份無效遺囑。 綜上, 法院依法判決歐陽路房屋歸原告小女兒所有, 訴訟費由雙方各半負擔。
▌以 案 說 法
合法而有效的遺囑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對個人財產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兩類人均沒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本案中, 大女兒未能舉證訂立遺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