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國美告陳曉索賠4900萬

千龍-法晚聯合報導 認為前董事會主席陳曉通過媒體發表大量有損品牌形象的不實言論,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將陳曉起訴至朝陽法院, 索賠經濟損失4900萬元。

今天上午, 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時, 被告陳曉稱未接受採訪, 不同意賠償。

《法制晚報》記者瞭解到, 此前, 國美曾以不當披露公司資訊為由與陳曉打了6年官司, 向其索要離職對價款1000萬元, 獲得法院支持。

案情 稱抹黑老東家

公開資料顯示, 年過六旬的陳曉, 曾于1996年創立永樂電器。 2005年, 永樂電器在香港上市。 2006年,

永樂電器被國美收購, 陳曉出任國美電器總裁。

2008年, 國美創始人黃光裕被捕, 陳曉臨危受命出任國美電器董事會代理主席。

2011年3月, 陳曉辭任包括公司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執行委員會成員兼主席及授權代表在內的全部職務。

原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起訴稱, 2011年5月至6月, 《21世紀經濟報》和《商界》雜誌分別發表了《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 以及《陳曉是與非》的報導, 在報導中, 陳曉披露了大量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甚至誹謗言論, 嚴重損害了該公司聲譽, 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原告表示, 上述報導刊登後, 國內外媒體大量轉載和報導, 導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價在複盤後連續兩天下跌,

市值損失達30多億港幣。 此外, 兩公司持有的約1400家國美電器門店的日常經營也遭受重大影響。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認為, 陳曉的行為給兩公司的經營以及“國美電器”品牌的形象聲譽造成極大傷害, 直接導致其商品銷售受到影響。 為維護合法權益, 兩公司起訴陳曉, 要求他在《21世紀報導》和《商界》上公開道歉三次, 並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

庭審 被告:未受訪發聲 不同意原告訴求

今天上午, 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陳曉本人並未到庭, 其委派兩名代理人到庭應訴。

庭審時, 獲得陳曉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表示不同意訴訟請求。

代理律師表示, 根據最高法關於名譽權侵權解釋的相關規定,

只有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被害人有名譽權受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四個構成要件, 才可認定侵權。 就此案來講, 陳曉從客觀上並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主觀上沒有實施侵犯國美名譽權的過錯, 國美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損。

“陳曉一再囑咐這不是採訪, 只是朋友間的談話。 談話結束之後, 陳曉一再囑咐記者, 別忘了他們之間的約定。 ”代理律師說, “國美主張陳曉侵犯其名譽權的主要理由是21世紀經濟的報導, 但陳曉並沒有接受過21世紀經濟報導的採訪, 國美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涉案兩篇文章報導的相關證據是陳曉提供的。

“《商界》雜誌社刊登的關於國美經營模式的報導是其往期報導整理而成, 並非陳曉提供。 況且, 涉案報導內容屬實, 並不存在歪曲事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退一步講, 即使是陳曉被動接受媒體採訪, 由媒體提供相關報導, 但該報導並沒有經過陳曉同意。 國美股價下跌與涉案文章沒有關聯, 國美索賠4900萬元的經濟損失也沒有任何證據。 ”代理律師表示。

陳曉方認為, 國美起訴的理由和事實均不能成立, 不同意賠償和道歉。

原告:此前官司陳曉已履行判決 說明認可

對此, 原告方國美電器表示, 陳曉的代理律師斷章取義, “不管經過的過程如何發展, 但最終的事實是他還是接受了採訪。 ”

國美電器表示, 此前與陳曉打的官司中,

陳曉已經履行了判決, 退還了該公司1000萬元對價款, 說明已經認可了法院的判決, 卻又對此進行申訴, 表示不理解。

相關新聞訴陳曉離職披露內幕 國美獲賠1000萬

陳曉離職時與國美簽訂《協定》, 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發表或公開國美股東、董事及高管未公開的資料, 包括集團任何成員經營策略等, 不對任何人發表任何不利於董事、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論和評論等。 為此, 國美向陳曉支付了1000萬元稅後對價款。

陳曉離職兩個月後, 《21世紀經濟報導》刊登《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 《商界》雜誌刊登《陳曉是與非》等文章。 國美以陳曉違反雙方保密協定、不當披露公司資訊案為由, 對陳曉提起訴訟, 要求陳曉退還離職時拿到的1000萬元對價款。

在持續了將近6年的時間,2016年12月,北京市高院最終駁回陳曉上訴維持原判,判決陳曉歸還國美1000萬元對價款。

在持續了將近6年的時間,2016年12月,北京市高院最終駁回陳曉上訴維持原判,判決陳曉歸還國美1000萬元對價款。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