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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監護人是父親還是母親

第一監護人是父親還是母親?父母都是。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 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 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在實施義務教育中, 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

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 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 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 對於那些未經批准, 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 給予批評教育, 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 開採取有效措施, 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離婚有哪些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

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害。

1、重婚的, 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 由此產生的醫藥費。 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 物質損害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 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遺棄情形, 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物質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 在判決離婚中, 律師費、訴訟費屬於物質損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損害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 給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 別人無從得知, 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 只能委之于法官憑藉司法經驗,

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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