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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 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約定由一方負擔的, 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 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 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

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 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範圍

夫妻個人債務是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 夫妻財產的分割, 是當事人普遍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 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

特別是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的確定是訴訟的難點所在。 結合辦案經驗和對有關

夫妻財產分割理論的學習心得, 在此談談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 如果沒有夫妻關係, 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建立前, 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 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婚前個人債務, 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 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 當然,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

婚後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旦有明確的約定, 一方或雙方婚

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 但是, 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 而且, 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 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 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 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

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 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 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 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 因為一方自願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

生活, 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 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 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 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

因為, 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 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 一方不得擅自決定, 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 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 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 但事後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 若負債, 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為, 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 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 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

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

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

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並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筆者認為,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

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

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

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並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筆者認為,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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