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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導遊管理辦法明年正式實施

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 已經審議通過, 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公佈的《辦法》中對於導遊執業管理、應履行的職責以及行為規範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吃購物店回扣、傭金可“吊證”

記者瞭解到, 即將于明年開始施行的《導遊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同時針對導遊的相關行為又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範。 比如在《旅遊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誘騙旅遊者, 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 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而此次公佈的《辦法》在“導遊執業管理”一章中, 第二十三條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 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 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駡等方式, 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同時, 《辦法》規定, 違反以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的,

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而記者查詢《旅遊法》發現, 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業整頓, 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沒收違法所得,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業內人士表示, 此次《辦法》可以說是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做出了有益補充, 明確細化了導遊執業過程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並在《辦法》罰則部分明晰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使得遊客遇到糾紛時相關主管部門也能夠更有參照性地去進行處理。

遊客可掃碼識別導遊身份

為了對導遊人員更好的進行監管, 此次新公佈的《辦法》還規定了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 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儲于導遊個人的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改變了原IC卡導遊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 執法成本高的情況, 電子導遊證在資訊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發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變革。

據介紹, 電子導遊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 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領使用。 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 導遊使用電子導遊證、佩戴卡片式“導遊身份標識”, 並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執業, 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資訊、獎懲情況等,

均歸集于電子導遊證, 形成導遊的“執業檔案”。 同時, 《辦法》在“導遊執業許可”一章中集中規定了電子導遊證的申請、審批、變更、撤銷等程式和要求, 便於導遊、旅遊部門等相關主體操作執行。 據悉, 原IC卡導遊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 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

此外, 《辦法》還將保障導遊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檔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 明確了導遊執業權利、導遊勞動保障制度、“導遊專座”要求、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和導遊培訓等制度, 多維度保障導遊權益。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下一步, 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 以資訊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 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

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遊管理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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