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4日電(記者王麗麗 鄭博超) 今天下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歌法。 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 在公共場合, 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 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 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在公共場合, 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 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