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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公安:毆打他人還阻撓執法?!六名違法人員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4日14時30許,

磨頭派出所接到指揮中心指令:

“轄區一KTV有人酒後在鬧事”。

當班民警趙慎林帶領兩名輔警張東華、

賈茂林迅速趕到現場,

見到報警人袁某後,

其稱在666號包房上酒的時候,

遭人無辜毆打,

隨後袁某領著民警

一起來到666號包房。

此時包廂內有十幾名年輕男子正在唱歌,

當公安民警趙慎林亮明身份進行瞭解情況時,

唱歌男子張某不僅不配合民警工作,

還帶頭鬧事, 阻撓民警執法,

為了穩控局面,

趙慎林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

指揮中心接到電話後,

縣局黨委委員、紀檢書記楊進才高度重視,

火速帶領特巡警大隊、治安大隊、

刑警大隊20余名民警趕赴現場,

及時穩控局面,

集合, 出發, 集中抓捕

經查, 2017年11月4日下午, 犯罪嫌疑人張某等十餘名男子酒後到KTV唱歌, 唱歌期間無故對服務員進行毆打, 並在民警到達現場後阻撓民警正常執法, 經連夜調查取證,

民警依法將涉案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 案件詳細情況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博愛公安溫馨提示

員警行使的是公共權力,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員警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員警的執法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佈為違法無效之前,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認為員警執法有瑕疵或錯誤可以事後投訴、檢舉、覆議、控告、信訪、訴訟等救濟程式,而不是在現場抗拒員警執法。

“員警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博愛公安溫馨提示

員警行使的是公共權力,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員警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謂效力先定,是指員警的執法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佈為違法無效之前,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認為員警執法有瑕疵或錯誤可以事後投訴、檢舉、覆議、控告、信訪、訴訟等救濟程式,而不是在現場抗拒員警執法。

“員警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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