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面結合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保護
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黃魯濱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事關國家和民族的未來,
一、未成年人犯罪新趨勢分析
通過對沾化區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深入細緻研究, 發現未成年人犯罪出現以下新趨勢:
(一)由傳統型犯罪向現代新型犯罪轉變。
(二)社會危害性逐漸增大。 隨著資訊化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的大力普及, 青少年接受的知識在迅速更新。 受此影響, 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不再是單一的以校園欺淩為主, 而是採用多樣化、資訊化手段作案, 由原先的臨時起意、人員糾合、手段簡單向仔細謀劃、組織嚴密、行動迅速轉變, 同時涉眾型犯罪比例增加, 被害者眾多, 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增大。
(三)互聯網帶來的影響與日俱增。 隨著社會進入移動互聯的新時代, 青少年成為網路使用的主力軍。 網路上隨意可以觀看、下載涉及黃、毒、賭以及犯罪演示的視音訊資料與文章圖片,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不穩定的心理素質。 絕大多數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 由於心理發育未得到正確引導, 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要求得不到滿足, 他們就本能地產生憤恨、仇視等反叛心理。 加之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能力, 往往會導致他們因為一件小事就產生情緒波動, 造成心理不穩定, 此時若有外部誘導, 其犯罪主觀意圖就會產生和加強, 從而出現盜竊、故意傷害等突發性犯罪。
(二)教育缺失導致法律意識淡薄。 教育缺失、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
(三)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價值觀發生扭曲。 當今社會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盛行, 青少年沒有形成正確的三觀, 獨立判斷力較低且攀比心理嚴重, 當其不合理的物質需要得不到滿足時, 就會考慮通過不當手段獲得金錢, 或賭博, 或盜竊, 或搶奪, 甚至搶劫、販毒, 為金錢不擇手段, 直至滑向犯罪深淵。
(四)政府職能發揮不到位。 政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還不夠重視, 相關職能部門對未成年人管控存在缺位。民政、婦聯、團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職能的部門,工作措施簡單、效果不明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調配合程度低。對法律規定細化不到位,規定較為籠統,在各層級、各單位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欠缺有力的監督管理,難以確保工作實效。
(五)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監管不力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多發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當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家長對子女不管不顧;二是父母、祖父母過度溺愛孩子;三是家教過於嚴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錯不敢承認,通過犯更大的錯誤去彌補,造成惡性循環。
(六)學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學校課程結構設置不合理,片面注重應試科目而忽視設置青少年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課程。個別教師責任感不強,對學生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夠重視。還有的學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學生翹課、打架鬥毆不能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處置不當,致使其脫離學校教育,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筆。
三、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創新舉措
(一)堅持創新工作理念。樹立先進的司法理念,是做好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我院認真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準確把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逐步形成了適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司法理念。一是特殊化保護理念。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把涉罪未成年人當作“犯錯的孩子”來看待,通過保護挽救措施來説明他們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二是全程化保護理念。從第一次接觸到涉案未成年人時起,就把權益保護理念融入辦案檢察官的一言一行,通過耐心細緻地解釋各項訴訟權利、約談法定代理人、安排親情會見到社會調查、不起訴宣告訓誡、跟蹤回訪,每一個環節都堅持寓教於審,注重心理疏導和心理重構。三是雙向式保護理念。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少捕、慎訴、少監禁”,準確把握逮捕條件,依法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和量刑建議權。對未成年被害人不僅注重保障其應有的訴訟權利,更注重保障其隱私權、名譽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通過嚴厲打擊犯罪,樹立未成年被害人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通過愛心幫扶,儘量減少和消除犯罪對其造成的心理創傷。
(二)創新異地幫教和考察模式。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特點,對其所處的家庭環境、教育情況、性格傾向、犯罪情況、交往範圍進行調查瞭解,有針對性地進行感化教育。實行捕前、訴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調查瞭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平時表現、個性特點、家庭環境、社會活動等情況,查清其犯罪原因和主觀惡性,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來確定有無逮捕、起訴必要。建立回訪跟蹤制度,組織到未成年犯家庭和所在學校瞭解其改造情況和思想動態,積極協同家庭、學校、社區對未成年犯進行考察、監督、幫教。
(三)創新運用檢察宣告制度。沾化區檢察院將檢察宣告制度創新運用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附條件不起訴等決定進行公開宣告,公開聽取意見,公開釋法說理,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認知,起到了更大的警示作用。未成年人李某,2015年在他人勸說下加入盜竊團夥,跟隨他人盜竊柴油和電瓶,數額較大。沾化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認真全面開展了社會調查工作,通過與其家長、親友、鄰居、村委會等的交談與走訪,瞭解到李某因交友不慎誤入歧途,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採取非羈押措施更有利於李某的改造,遂作出不批捕決定,並進行了不公開宣告。宣告活動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偵查人員、婦聯、村委會等代表參加。宣告人宣讀了對李某的不批捕決定,闡述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並深入剖析了犯罪原因,對李某進行了訓誡教育,同時就如何加強家庭教育,履行監護義務向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重視家庭教育與疏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親子關係有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能夠對青少年成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疏導。在家庭管教中要宣導家庭文明,在加強家風建設的同時,落實監護人的監管職責。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風,為青少年成長營造良好生活環境。
(二)完善學校教育內容。在中小學及大學教育中,要強化青少年法治理念,加強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要完善青少年管理機制,嚴厲制止校園欺淩,防止學生打架鬥毆,對高危青少年及時給予疏導幫助,促進和諧平安校園建設。除了普遍性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可以參照職務犯罪預防中警示教育的做法,在學校區域或者檢察機關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利用資訊化手段開展違法犯罪警示教育活動。
(三)堅守正當程式確保精准司法。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適用,在法律框架之內應堅持“最後使用原則”,如果適用其他措施可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就不能簡單地用刑罰的手段解決。在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上,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適用刑罰的過程中,堅守正當程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四)多措並舉幫助其回歸社會。一方面對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要實行不公開審理;另一方面,要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機會,盡可能減少犯罪前科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保護其在未來升學、就業、生活中少受不受歧視。此外,在犯罪青少年服刑期間及刑滿釋放後,要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基礎教育、心理疏導、職業技能培訓及社交技巧訓練等,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
相關職能部門對未成年人管控存在缺位。民政、婦聯、團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職能的部門,工作措施簡單、效果不明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調配合程度低。對法律規定細化不到位,規定較為籠統,在各層級、各單位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欠缺有力的監督管理,難以確保工作實效。(五)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監管不力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多發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當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家長對子女不管不顧;二是父母、祖父母過度溺愛孩子;三是家教過於嚴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錯不敢承認,通過犯更大的錯誤去彌補,造成惡性循環。
(六)學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學校課程結構設置不合理,片面注重應試科目而忽視設置青少年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課程。個別教師責任感不強,對學生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夠重視。還有的學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學生翹課、打架鬥毆不能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處置不當,致使其脫離學校教育,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筆。
三、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創新舉措
(一)堅持創新工作理念。樹立先進的司法理念,是做好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我院認真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準確把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逐步形成了適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司法理念。一是特殊化保護理念。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把涉罪未成年人當作“犯錯的孩子”來看待,通過保護挽救措施來説明他們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二是全程化保護理念。從第一次接觸到涉案未成年人時起,就把權益保護理念融入辦案檢察官的一言一行,通過耐心細緻地解釋各項訴訟權利、約談法定代理人、安排親情會見到社會調查、不起訴宣告訓誡、跟蹤回訪,每一個環節都堅持寓教於審,注重心理疏導和心理重構。三是雙向式保護理念。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少捕、慎訴、少監禁”,準確把握逮捕條件,依法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和量刑建議權。對未成年被害人不僅注重保障其應有的訴訟權利,更注重保障其隱私權、名譽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通過嚴厲打擊犯罪,樹立未成年被害人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通過愛心幫扶,儘量減少和消除犯罪對其造成的心理創傷。
(二)創新異地幫教和考察模式。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特點,對其所處的家庭環境、教育情況、性格傾向、犯罪情況、交往範圍進行調查瞭解,有針對性地進行感化教育。實行捕前、訴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調查瞭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平時表現、個性特點、家庭環境、社會活動等情況,查清其犯罪原因和主觀惡性,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來確定有無逮捕、起訴必要。建立回訪跟蹤制度,組織到未成年犯家庭和所在學校瞭解其改造情況和思想動態,積極協同家庭、學校、社區對未成年犯進行考察、監督、幫教。
(三)創新運用檢察宣告制度。沾化區檢察院將檢察宣告制度創新運用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附條件不起訴等決定進行公開宣告,公開聽取意見,公開釋法說理,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認知,起到了更大的警示作用。未成年人李某,2015年在他人勸說下加入盜竊團夥,跟隨他人盜竊柴油和電瓶,數額較大。沾化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認真全面開展了社會調查工作,通過與其家長、親友、鄰居、村委會等的交談與走訪,瞭解到李某因交友不慎誤入歧途,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採取非羈押措施更有利於李某的改造,遂作出不批捕決定,並進行了不公開宣告。宣告活動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偵查人員、婦聯、村委會等代表參加。宣告人宣讀了對李某的不批捕決定,闡述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並深入剖析了犯罪原因,對李某進行了訓誡教育,同時就如何加強家庭教育,履行監護義務向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重視家庭教育與疏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親子關係有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能夠對青少年成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疏導。在家庭管教中要宣導家庭文明,在加強家風建設的同時,落實監護人的監管職責。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風,為青少年成長營造良好生活環境。
(二)完善學校教育內容。在中小學及大學教育中,要強化青少年法治理念,加強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要完善青少年管理機制,嚴厲制止校園欺淩,防止學生打架鬥毆,對高危青少年及時給予疏導幫助,促進和諧平安校園建設。除了普遍性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可以參照職務犯罪預防中警示教育的做法,在學校區域或者檢察機關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利用資訊化手段開展違法犯罪警示教育活動。
(三)堅守正當程式確保精准司法。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適用,在法律框架之內應堅持“最後使用原則”,如果適用其他措施可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就不能簡單地用刑罰的手段解決。在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上,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適用刑罰的過程中,堅守正當程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四)多措並舉幫助其回歸社會。一方面對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要實行不公開審理;另一方面,要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機會,盡可能減少犯罪前科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保護其在未來升學、就業、生活中少受不受歧視。此外,在犯罪青少年服刑期間及刑滿釋放後,要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基礎教育、心理疏導、職業技能培訓及社交技巧訓練等,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