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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職時先簽辭職信?!休產假後被當成證據遭公司辭退!

“誰想到入職時簽的兩份檔, 竟派上這種用途。 ”10月24日, 江蘇南通籍女工張某對記者說, 自己無論如何也想不到, 自己在入職時簽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竟成了公司辭退自己的依據。

2015年8月, 張某從江蘇省南通市石港鎮新貌村來京務工, 入職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 隨後, 她被派遣至北京某醫藥公司(以下簡稱醫藥公司), 工作地點為武漢, 派遣期限從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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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職之時, 該勞務公司拿出了《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兩份檔讓她簽字, 稱如果不簽字就不能辦理入職手續, 工資也不能如期發放。 無奈之下, 張某只有簽字。

“當時, 我就覺得很奇怪, 剛來上班就讓我們在辭職檔上簽字, 並且讓填寫的落款時間是2016年10月7日。 ”擔心工作的穩定性, 張某當時還詢問了該公司負責人。 得到的答覆是, 新來的員工都會在這兩份檔上簽字,

不會影響正常入職。 “當時, 我還問了其他幾名老員工, 他們說也簽過這兩份檔。 考慮到想儘快入職, 我也很快簽了字。 ”張某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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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在入職不久後, 張某意外懷孕, 並於2016年9月1日產下一子。 考慮到張某懷孕後需要休產假, 會有相當長一段時間無法上班,

醫藥公司便拿出張某入職時簽字的兩份檔, 以張某主動離職為由, 於2016年10月7日將其退回勞務公司。 張某受雇的勞務公司隨後也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

“這時我才明白公司和我們簽那兩份檔的用意, 就是防範女職工懷孕啊!”張某十分懊惱地對記者說, 被醫藥公司退工和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 她正在休產假期間, 並未向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過離職申請。 醫藥公司退工和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應屬違法。 “勞務公司臨時和我解除勞動關係, 導致我根本無法享受生育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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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張某於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 請求恢復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係和醫藥公司的用工關係, 並要求勞務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在庭審中, 勞務公司拿出有張某簽字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該公司辯稱, 張某系主動辭職, 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

醫藥公司也表示, 不同意恢復用工關係。

張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濤指出, 張某提交的證據顯示, 在2015年10月8日的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須知郵件和2015年10月23日的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須知郵件中, 勞務公司均要求“以上材料請您務必儘快準備郵寄至公司”。

“該郵件內容表明, 勞務公司根本未與張某協商, 直接將《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列為入職的必備檔, 強制要求申請人簽訂並提供, 否則無法辦理入職, 無法發放工資。 因此, 張某在《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上簽字明顯屬於被迫, 違背了其真實意思, 當屬違法無效。 ”趙金濤說。

趙金濤指出, 張某和勞務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派遣期限為兩年, 申請人的派遣期限並未到期。依據相關規定,醫藥公司的退工行為違法。此外,《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都明確了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而本案中,勞務公司違反規定,以無效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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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是被迫在《辭職信》上簽字的,而勞務公司、醫藥公司雖不認可,但無法舉證是張某個人主動意願所為。從張某提交的郵件證據來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寫好了辭職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辭職。這種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故對勞務公司、醫藥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而2016年10月,張某正處於“三期”期間,勞務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醫藥公司與其解除用工關係明顯違法。因此,該委作出仲裁裁決,要求勞務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藥公司與張某恢復用工關係。但對於張某要求勞務公司支付生育津貼的請求,仲裁委認為,應通過行政管道解決,因此未予受理。

綜合自工人日報、網路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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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派遣期限並未到期。依據相關規定,醫藥公司的退工行為違法。此外,《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都明確了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而本案中,勞務公司違反規定,以無效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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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是被迫在《辭職信》上簽字的,而勞務公司、醫藥公司雖不認可,但無法舉證是張某個人主動意願所為。從張某提交的郵件證據來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寫好了辭職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辭職。這種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故對勞務公司、醫藥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而2016年10月,張某正處於“三期”期間,勞務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醫藥公司與其解除用工關係明顯違法。因此,該委作出仲裁裁決,要求勞務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藥公司與張某恢復用工關係。但對於張某要求勞務公司支付生育津貼的請求,仲裁委認為,應通過行政管道解決,因此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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