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他人利用網路虛假招聘,網站應否賠償?

近日, 讀者郭慧茹反映:兩個月前, 一男子在市區租了一間辦公室後, 化名劉某在一家網站發佈虛假招聘資訊。 因這些招聘資訊中的工作崗位勞動強度不大, 待遇十分豐厚, 許多人紛紛前往應聘。

劉某在接受應聘時, 要求所有來訪者一律在其辦公室先進行一番自我介紹, 然後, 自費到其指定的診所體檢。

由於體檢後長時間沒有下文, 一些求職者開始產生懷疑。

這些求職者通過查閱網站資訊, 發現該網站在劉某發佈招聘資訊時, 並沒有介紹劉某的真實身份及相關工作單位的真實名稱。 於是, 他們先後7次向網站反映情況並要求給予答覆,

可網站沒有理會。 此後, 又有不少求職者找劉某應聘。

最終, 劉某因擔心東窗事發, 攜帶12600元現金潛逃。 經調查, 劉某早已與診所談好, 每人收取300元體檢費, 其中診所得100元, 其餘全部回扣給劉某。

郭慧茹及上當受騙的求職者想知道:在這起案件中, 在劉某歸案前, 這些應聘者能否要求網站賠償其損失?

說法

應聘者有權要求網站承擔賠償責任。 其理由是:

一方面, 本案所涉網站違反自身的法定義務。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加強行業自律, 接受資訊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也指出:“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並保證所提供的資訊內容合法。 ”

上述規定的內含之一, 就是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具有保證其所提供的資訊內容合法的義務。 這種義務主要表現為事前提示與事後監管。

事前提示要求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註冊時, 需要對其發佈資訊的行為進行警示, 告知其應該提供真實可靠的資訊。

事後監管則要求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 在發現虛假資訊後應該及時刪除或斷開連結, 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權人的投訴後應該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對虛假資訊進行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

本案中的這家網站作為招聘資訊服務提供者, 自然要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的要求。 可它既未對發佈者劉某作出任何警示, 甚至沒有要求其提供真實的名稱和身份資訊, 在被人舉報後, 也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客觀上也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因此, 該網站應對求職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 本案所涉網站須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

因此, 上述被騙求職者有權要求該網站對其所受侵害承擔賠償責任。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