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 以要式為例外, 但實際上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並不少, 我們這裡舉幾個例子:合同法251條規定的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但是此處還有一個補充規定, 即租賃期超過6個月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話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 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 協調一致。 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 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