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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或將違法——最高可罰200萬元

11月4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有些什麼亮點。

一、“傍名牌

在許多購物APP上, 我們經常能夠看到許多產品與名牌產品有相似的外觀、設計風格, “真真假假”分不清楚。 為更好的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 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如違反, 最高可處25萬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 可吊銷營業執照。

二、刷單、信用評價等行為, 最高可罰200萬元

如何管控這些行為?

在這一次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作出了規定。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 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對於處罰, 第二十條規定, 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即經營者若違反了上述規定, 將面臨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同時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三、抽獎金額最高為5萬元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 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同時, 該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騙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四、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經營者正常運營權

第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 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 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 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 存在競爭。 但是經營者不能通過惡意的手段限制妨礙用戶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 這是對他人權利嚴重的破壞。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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