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洪澤湖水域首例非法采砂案件已宣判!

昨日,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洪澤湖湖區公開開庭巡迴審理一起非法採礦案件, 該案由院長耿輝擔任審判長, 經審理當庭判處9名被告人刑罰。

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初期間, 被告人羅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 明知洪澤湖水域禁止采砂活動, 仍以提供水政檢查資訊、允諾承擔采砂船被查獲時幫助處理和補償相關損失費用等為條件, 先後聯絡被告人陳某金、錢某留、劉某前、劉某軍、趙某、錢某、錢某平、劉某松和劉某在洪澤湖原20號標附近水域,

使用采砂船非法開採建築用砂礦合計110422噸。 被告人羅某按照每噸砂2至1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提成款。 經鑒定, 該砂礦價值人民幣1987596元。

被告人羅某于2017年4月20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金等8人也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合計退違法所得人民幣73萬元。

偵查過程中,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陳某金、劉某前、劉某軍、錢某、劉某松、趙某等六人的采砂船。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羅某等9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明知洪澤湖水域禁止開採黃砂仍非法開採, 9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其中羅某等5人非法開採黃砂價值屬情節特別嚴重,其餘4人非法開採黃砂價值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羅某分別與被告人陳某金等8人共同實施部分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均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九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錢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錢某平等8人分別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以上情節,結合各被告人犯罪金額,依法對被告人羅某等8人從輕處罰,對劉某軍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對國家礦產資源造成的流失,對洪澤湖水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對九被告人均不適用緩刑。

綜合全案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金等8人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四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金;追繳被告人羅某違法所得100萬元,分別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金、錢某留、劉某前、劉某軍、劉某松、趙某違法所得31萬元,11.5萬元、31萬元、11萬元、13.6萬元、10萬元,錢某平、錢某違法所得12萬元,違法所得均上繳國庫;沒收所扣押的被告人陳某金等六人的采砂船。

其中羅某等5人非法開採黃砂價值屬情節特別嚴重,其餘4人非法開採黃砂價值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羅某分別與被告人陳某金等8人共同實施部分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均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九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錢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錢某平等8人分別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以上情節,結合各被告人犯罪金額,依法對被告人羅某等8人從輕處罰,對劉某軍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對國家礦產資源造成的流失,對洪澤湖水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對九被告人均不適用緩刑。

綜合全案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金等8人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四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金;追繳被告人羅某違法所得100萬元,分別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金、錢某留、劉某前、劉某軍、劉某松、趙某違法所得31萬元,11.5萬元、31萬元、11萬元、13.6萬元、10萬元,錢某平、錢某違法所得12萬元,違法所得均上繳國庫;沒收所扣押的被告人陳某金等六人的采砂船。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