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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能分得家庭共同財產嗎?家庭共同債務又如何處理?內蒙古大寧律師事務所 楊立新

各位觀眾, 大家好!

(提出問題):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這句話說的就是在家庭的共同生活中, 對於如何處理好家庭事務是很重要的。 特別是重大的財產、債務問題、感情問題更是比較困難的。 那麼, 在現實生活中, 如果女方婚後與公婆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 一旦發生離婚, 該如何分割家庭財產?又如何承擔家庭共同債務呢?

今天, 我就給大家講述一個這樣的案例, 告訴大家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我縣黑裡河鎮, 有這樣一對中年夫妻,丈夫姓張,叫張合,妻子姓鄭,叫鄭桂芝.二人婚後生育一男一女。

其中長子叫張國明, 已經長大成年。 大女兒叫張鳳花, 還在學校讀書。 在2009年的春天, 張合給兒子成了家, 娶了鄰鄉的姑娘林翠花。 兒子結婚後, 便與父母共同生活。 轉年, 兒媳婦為老張生了一個孫子。 老張非常高興, 一家人和睦相處, 其樂融融。 這期間, 老張購置了農用三輪車一輛, 又飼養了10多隻羊。 為了改善居住條件, 老張又翻建了老房子, 將原來的小四間房屋翻建城五間大瓦房。 自己和老伴、女兒住兩間, 兒子媳婦住三間。 為了蓋房子, 老張和兒子向親友借了大約十幾萬元的外債。 日子就在這無憂無慮中度過了。

然而, 天有不測風雲, 時間到了2011年冬季, 老張總感覺吃東西時非常難受, 在家人的勸說下去醫院診治,

結果被診斷得了食道癌, 一家人著急萬分, 多方求醫救治, 但最終還是沒有挽留住老張的性命, 最終老張不治身亡。

老張的去世, 對家庭的打擊很大, 一貫平靜的生活被打破。 為了維持家庭生活, 兒子張國明便外出打工, 掙錢養家糊口。 妻子林翠花和婆婆在家種地、帶孩子, 這樣的日子雖然平淡, 一家人卻也感覺比較幸福。

兒子張國明外出打工期間, 家裡的生活便都由妻子林翠花主持, 這樣的日子大約過了兩年。

2014年5月, 張國明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以及妻子林翠花的離婚訴狀。

林翠花在訴狀中請求:

第一, 要求與張國明離婚。 第二, 婚生3周歲的男孩由張國明撫養, 撫養費張國明自己承擔。 第三,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瓦房五間,

農用三輪車一輛, 大羊10只、小羊4只與張國明平均分割。

接到訴狀的張國明真是有點矇頭轉向, 他說什麼都不明白, 日子過得好好的, 妻子怎麼突然提出離婚呢?張國明思來想去, 不得其解。 隨後便向母親詢問原因。 但母親老實, 也說不出什麼, 幾次想說什麼, 卻欲言又止。 無奈, 張國明便又向村裡的親友們打聽、瞭解。 這一瞭解, 張國明不由得怒火中燒。 原來, 鄰村有一個蔬菜種植大戶叫劉君, 這個劉君大約五十多歲, 經營蔬菜大棚發了財, 還買了轎車, 在當地小有名氣。 就是在張國明外出打工期間, 妻子到集市上採購物品, 一個偶然的機會, 與劉君相識。 劉君這個人好說好鬧, 兩人說起話來得知原來是鄰村的村民, 不由增添了幾分親近。

準備回家的時候, 劉君說, 你搭我的車回去吧, 反正順路, 我捎你回去。 林翠花呢, 也沒多想, 就坐劉君的車回家了。 下車時劉君說:把你的電話號碼給我, 我也把我的號碼給你, 你有什麼事情需要幫忙儘管吱聲。 這樣一來二去, 兩人便經常接觸。 林翠花感覺劉君這個人不錯, 對自己很好, 很會體貼人。 加上劉君又特別會討女人歡心, 經常給林翠花買東西。 很快, 二人便發展成了情人關係 。 村裡人經常看到林翠花和劉君在縣城裡逛商場、下飯店等等。 林翠花也經常藉故外出辦事, 一去就是好幾天不歸。 婆婆看在眼裡, 雖有疑慮、不滿, 但也無法阻攔。 但村子裡許多人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雖然風言風語, 但也沒人告訴張國明。 不久,
林翠花懷上了劉君的孩子, 事情敗露後, 林翠花只好提出與張國明離婚。

當張國明知道事情的真相後, 幾次想毆打妻子一頓出出氣, 還想找劉君算帳。 後來親友勸說他:你那樣做鬧不好會導致刑事犯罪, 別整出什麼大事來啊!人家既然不幹了, 離婚就離婚吧。

張國明想想也是, 俗話說:強擰得瓜不甜。 但自己對法律不懂, 於是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諮詢後, 並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對於原告林翠花的訴訟請求, 張國明答辯意見是:

第一、導致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系原告林翠花不忠實夫妻義務, 紅杏出牆, 有了婚外戀情所致。 對此, 既然原告心屬他人, 那麼, 答辯人同意離婚。 原告為了達到與其婚外戀人結合的目的, 不但提出了離婚, 而且連親生兒子也不要了!對此,答辯人同意撫養兒子,由原告林翠花每月承擔撫養費800元至18周歲,該撫養費請求原告一次性以現金形式全部支付。

第二、原告林翠花所訴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根本不屬實。因為,瓦房五間,農用三輪車一輛,大羊10只、小羊4只均屬家庭共同財產,因答辯人婚後與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在家庭財產沒有析產的情況下,原告無權主張分割,對此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再次,原告親屬借答辯人的28500.00元錢應當依法償還並由原告與答辯人平均分割;

對於張國明的答辯意見,原告林翠花當然不同意。

因為涉及個人隱私,林翠花申請法院不公開審理。庭審中,張國明向法庭提交了村委會證明、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涉案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家庭共有財產,原告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庭審中,法官對林翠花的該項訴訟請求進行了釋明,告知其家庭共同財產在未經析產前不能處理。但林翠花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林翠花和張國明離婚,三歲婚生男孩由張國明撫養,由林翠花每月給付撫養費三百元至其十八周歲。因涉案的房屋等財產不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本案不予處理,故駁回林翠花的該部分訴訟請求。

那麼,法院為何會這樣判決呢?原因就在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 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因此,林翠花將屬於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當做自己與丈夫張國明的夫妻共同財產來請求處理,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員對財產的所有權,因此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判決生效後,林翠花還是不死心,又以張國明及其母親鄭桂芝為被告,提出了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瓦房五間,農用三輪車一輛,大羊10只、小羊4只。

那麼,林翠花再次提起的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我們說,她的這項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林翠花作為家庭成員,在離婚後,已經喪失了共有的基礎,因此其有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

那麼,對於林翠花的訴訟請求,張國明和母親鄭桂芝又是什麼意見呢?他們在答辯狀中寫到:第一、原告遺漏了財產所有權人,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原告婚後是與答辯人的父親張合、母親鄭桂芝、張國明及妹妹張鳳花共同生活。結婚後又生育了一個男孩,並且在此前離婚案件中判決由張國明撫養。因此,家庭財產共有人應當是6人,而原告起訴遺漏了財產共有人即答辯人的父親張合、妹妹張鳳花及婚生男孩。原告所訴,侵害了被遺漏財產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第二、本案應當先進行遺產繼承,後進行家庭析產。因為張國明的父親張合已經去世,在未進行遺產繼承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共同財產的分割。否則,有違法律規定。

第三、五間房屋的翻建主要是張國明的父母出資,因此在分割時應當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翻建房屋時借了十幾萬的外債,現在還有約八萬多元沒有償還。原告如果主張分割家庭財產,應當同時償還債務。

第五、原告林翠花娘家人以前借張國明的錢28500.00元應當償還,否則,張國明將起訴林翠花的娘家人,主張權利。

第六、如果進行財產分割,應當首先進行財產的評估作價,否則無法分割。

那麼,張國明和他母親的答辯理由能成立嗎?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因此,張國明和他母親要求原告林翠花承擔債務的答辯意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針對原、被告的訴訟意見,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了調解,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工作。指出:原告林翠花如果堅持分割家庭共同財產,那麼也應當償還相應份額的債務。經過一番簡單的財產評估和算帳得知,林翠花如果堅持自己的訴求,不但分不到什麼財產,還有可能要承擔債務。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林翠花與張國明及其母親達成協議:林翠花放棄家庭財產的分割,家庭共同債務全部由張國明償還。對於林翠花娘家人借張國明的借款28500元,張國明也不再索要,放棄債權。案件受理費由林翠花承擔。

案件到此最終結束了。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就是說:對於屬於家庭所有的共同財產,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分割。在分割財產時,也應當承擔家庭的共同債務。

警示、指導(結語):

那麼,如何避免家庭財產糾紛呢?我的意見是:在平時的生活中,採取恰當的方式,依法對家庭財產或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明確財產的所有權。比如,可以採取簽訂財產協議書、分家單等方式進行。對於重要的、金額比較大的財產約定,也可以依法進行公證。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能做到有據可查,就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今天的案例講完了。

各位觀眾,再見。

而且連親生兒子也不要了!對此,答辯人同意撫養兒子,由原告林翠花每月承擔撫養費800元至18周歲,該撫養費請求原告一次性以現金形式全部支付。

第二、原告林翠花所訴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根本不屬實。因為,瓦房五間,農用三輪車一輛,大羊10只、小羊4只均屬家庭共同財產,因答辯人婚後與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在家庭財產沒有析產的情況下,原告無權主張分割,對此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再次,原告親屬借答辯人的28500.00元錢應當依法償還並由原告與答辯人平均分割;

對於張國明的答辯意見,原告林翠花當然不同意。

因為涉及個人隱私,林翠花申請法院不公開審理。庭審中,張國明向法庭提交了村委會證明、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涉案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家庭共有財產,原告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分割。庭審中,法官對林翠花的該項訴訟請求進行了釋明,告知其家庭共同財產在未經析產前不能處理。但林翠花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林翠花和張國明離婚,三歲婚生男孩由張國明撫養,由林翠花每月給付撫養費三百元至其十八周歲。因涉案的房屋等財產不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本案不予處理,故駁回林翠花的該部分訴訟請求。

那麼,法院為何會這樣判決呢?原因就在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 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因此,林翠花將屬於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當做自己與丈夫張國明的夫妻共同財產來請求處理,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員對財產的所有權,因此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判決生效後,林翠花還是不死心,又以張國明及其母親鄭桂芝為被告,提出了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瓦房五間,農用三輪車一輛,大羊10只、小羊4只。

那麼,林翠花再次提起的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我們說,她的這項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林翠花作為家庭成員,在離婚後,已經喪失了共有的基礎,因此其有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

那麼,對於林翠花的訴訟請求,張國明和母親鄭桂芝又是什麼意見呢?他們在答辯狀中寫到:第一、原告遺漏了財產所有權人,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原告婚後是與答辯人的父親張合、母親鄭桂芝、張國明及妹妹張鳳花共同生活。結婚後又生育了一個男孩,並且在此前離婚案件中判決由張國明撫養。因此,家庭財產共有人應當是6人,而原告起訴遺漏了財產共有人即答辯人的父親張合、妹妹張鳳花及婚生男孩。原告所訴,侵害了被遺漏財產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第二、本案應當先進行遺產繼承,後進行家庭析產。因為張國明的父親張合已經去世,在未進行遺產繼承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共同財產的分割。否則,有違法律規定。

第三、五間房屋的翻建主要是張國明的父母出資,因此在分割時應當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翻建房屋時借了十幾萬的外債,現在還有約八萬多元沒有償還。原告如果主張分割家庭財產,應當同時償還債務。

第五、原告林翠花娘家人以前借張國明的錢28500.00元應當償還,否則,張國明將起訴林翠花的娘家人,主張權利。

第六、如果進行財產分割,應當首先進行財產的評估作價,否則無法分割。

那麼,張國明和他母親的答辯理由能成立嗎?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因此,張國明和他母親要求原告林翠花承擔債務的答辯意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針對原、被告的訴訟意見,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了調解,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工作。指出:原告林翠花如果堅持分割家庭共同財產,那麼也應當償還相應份額的債務。經過一番簡單的財產評估和算帳得知,林翠花如果堅持自己的訴求,不但分不到什麼財產,還有可能要承擔債務。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林翠花與張國明及其母親達成協議:林翠花放棄家庭財產的分割,家庭共同債務全部由張國明償還。對於林翠花娘家人借張國明的借款28500元,張國明也不再索要,放棄債權。案件受理費由林翠花承擔。

案件到此最終結束了。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就是說:對於屬於家庭所有的共同財產,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分割。在分割財產時,也應當承擔家庭的共同債務。

警示、指導(結語):

那麼,如何避免家庭財產糾紛呢?我的意見是:在平時的生活中,採取恰當的方式,依法對家庭財產或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明確財產的所有權。比如,可以採取簽訂財產協議書、分家單等方式進行。對於重要的、金額比較大的財產約定,也可以依法進行公證。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能做到有據可查,就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今天的案例講完了。

各位觀眾,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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