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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立的遺囑為何沒有法律效力?內蒙古大寧律師事務所 楊立新

引言:各位觀眾大家好!今天, 我們又見面了。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 經常會遇到如何立遺囑以及怎樣的遺囑才合法有效的問題。 我也經常遇到當事人就這方面的問題諮詢我。

那麼, 如何立遺囑才合法有效呢?今天, 我結合一個真實的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 使得大家儘量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錯誤, 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文:在我縣天義鎮, 有一位退休幹部叫張興國, 六十多歲, 張興國的老伴叫孫明娟, 也是一位退休職工, 也六十多歲了。 老兩口一共有三名子女, 其中老大、老二是兒子, 老三是女兒,

大兒子叫張貴, 二兒子叫張立, 三女兒叫張敏。 三名子女早已各自結婚, 成家分居。 三名子女對倆位老人都很孝順, 雖然不與父母共同居住, 但也經常回家看望父母, 幫助父母辦理一些事情。

老張的老伴孫明娟的身體在年輕時就不太好, 經常吃藥。 隨著年齡的增加, 身體狀況逐漸變壞, 每況愈下。 老張很痛愛自己的老伴, 先後到多地為老伴求醫問藥, 但也沒有多大起色, 只是維持而已。 老張老伴也知道自己的病情嚴重, 經常憂患自己的病情。 人啊, 一旦到了這種地步, 都比較擔心自己一旦不治身亡的後果。 老張老伴畢竟也是退休職工, 具有一定的文化。 雖然對法律不太瞭解, 但她考慮應當及早對自己的身後事情做個安排。

於是, 她和老伴商量, 說:我這身體多病, 不知什麼時候便會因病去世, 我們只有這處樓房和部分存款, 我想趁我還沒有病重, 不如將咱倆共有的財產立一份遺囑, 把財產做個安排, 這樣也省去很多麻煩, 將來對子女也有個交代。 老張先是不同意, 後來老伴述說了當今老人去世後, 因為沒有立遺囑對財產進行安排, 結果導致兒女經官動府打官司的不利事實。 最後, 老張考慮老伴說的也在理, 便同意了。 於是, 二人去了律師事務所, 諮詢了律師, 並委託律師代書了一份遺囑, 遺囑的主要內容是:在自己死亡後, 將屬於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三名子女平均繼承。 隨後, 兩人又到公證處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

老話說, 越怕什麼就來什麼。

老張和老伴剛立完遺囑半年左右, 老張老伴的其病情突然惡化, 經救治無效去世。

老伴的去世, 對老張的打擊非常大, 每日無精打采, 六神無主, 對什麼都不感興趣, 很長時間也不能自拔。 三個子女看在眼裡、急在心上, 輪番回家安撫老爸, 給老爸做飯做家務, 但這終究不是長法。 後來, 有關係不錯的鄰居、朋友勸說老張, 對他說:您老伴去世這麼久了, 你自己又不會做飯, 自己生活挺憋悶的, 孩子們都有工作, 可能對你照顧不周到, 你不如再找個老伴吧。 三名子女也覺得再給父親找個老伴可能能夠緩解父親的鬱悶心情, 也勸說他再找個老伴。 開始的時候, 老張堅決不同意。 後來經不住子女、朋友們的勸說, 自己也不想給子女多添麻煩,

於是便答應考慮一下。

此後, 親戚朋友們先後給老張介紹了幾位女性, 經過見面瞭解, 要麼是年齡不合適, 要麼就是性格不合適, 結果都沒有成功。 又過了幾個月, 一位朋友又給老張介紹一名離婚的婦女, 該人叫程穎, 五十多歲, 比老張小個七八歲。 這人性格溫和, 熱情直率。 兩人見面後都感覺不錯, 於是便決定相處看看。 在此後的日子裡, 程穎經常到老張家幫他做飯、料理家務, 對老張照顧的非常周到, 老張對此也很滿意。 不久, 兩人商量決定, 程穎搬到老張的家中與老張共同居住。 此後, 兩人雖然同居生活, 但始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日子就這樣平安的度過了幾年。 由於兩人相處的很好, 陳穎就對老張商量:咱倆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但我對你是真心的, 我會好好照顧你一輩子的。 你是否立個遺囑, 將來把咱倆現在居住的這處樓房給我, 我也好有個安身之所。 老張開始很猶豫, 但由考慮到這幾年來, 程穎的確對自己照顧的很周到, 並不像虛情假意。 於是就書寫了一份遺囑, 大概內容是:將自己居住的樓房在自己死亡後歸程穎所有。

時間一晃又是幾年過去了, 老張也因為年事已高加之患病, 不久也去世了。 此時, 程穎因樓房歸屬問題與老張的三名子女發生了糾紛, 經多次協商無果, 程穎持有老張所立遺囑向法院提出了訴訟, 請求判令該樓房歸自己所有。

在訴訟過程中, 老張的三名子女提出反訴:請求將涉案樓房判歸三人平均所有, 並請法院判令程穎搬出涉案樓房。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老張的三位子女向法庭提交了父母共同所立並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法庭針對雙方提交的兩份遺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認定:老張三位子女提交的其父母共同所立並經過公證的遺囑有效,程穎提交的老張書寫的遺囑無效。

同樣是遺囑,法院為何會作出這樣的認定呢?因為,在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因此,老張三位子女提交的經過公證的遺囑系有效遺囑。

另外,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而本案中,老張在寫給程穎的遺囑中,將屬於老伴的那部分財產也一併遺囑給了程穎,超出了自己所有的財產範圍,因此,該部分處分行為,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

此外,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 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人民法院正是根據上列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了程穎所持遺囑無效的認定。隨後,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程穎雖然沒有與老張登記結婚,不是合法夫妻,但是程穎多年對老張照顧有加,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也應當獲得適當遺產。法官向雙方釋明瞭法律規定,並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定:1、涉案樓房歸老張的三位子女平均所有,程穎在10日內搬出該樓房。2、老張的三位子女給付程穎人民幣50000元。

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最後,就如何立遺囑及其注意事項,我向大家做一個說明,提醒大家引起注意,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在現實中生活中,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遺囑為准。”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4、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這樣超出所有權範圍的遺囑是無效的。

5、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6、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以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謝謝收看,再見!

並請法院判令程穎搬出涉案樓房。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老張的三位子女向法庭提交了父母共同所立並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法庭針對雙方提交的兩份遺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認定:老張三位子女提交的其父母共同所立並經過公證的遺囑有效,程穎提交的老張書寫的遺囑無效。

同樣是遺囑,法院為何會作出這樣的認定呢?因為,在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因此,老張三位子女提交的經過公證的遺囑系有效遺囑。

另外,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而本案中,老張在寫給程穎的遺囑中,將屬於老伴的那部分財產也一併遺囑給了程穎,超出了自己所有的財產範圍,因此,該部分處分行為,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

此外,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 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人民法院正是根據上列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了程穎所持遺囑無效的認定。隨後,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程穎雖然沒有與老張登記結婚,不是合法夫妻,但是程穎多年對老張照顧有加,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也應當獲得適當遺產。法官向雙方釋明瞭法律規定,並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定:1、涉案樓房歸老張的三位子女平均所有,程穎在10日內搬出該樓房。2、老張的三位子女給付程穎人民幣50000元。

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最後,就如何立遺囑及其注意事項,我向大家做一個說明,提醒大家引起注意,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在現實中生活中,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遺囑為准。”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4、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這樣超出所有權範圍的遺囑是無效的。

5、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6、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以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謝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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