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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1日17時50分, 在縣道521線16KM+360M路段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會車時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普通貨車駕駛人劉某受傷, 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民警初步判定駕駛人劉某涉嫌酒後駕駛。
遂將其帶至扶綏縣人民醫院提取靜脈血液,
經調查認定:劉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10月18日, 扶綏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2017年10月31日下午, 扶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將劉某送往扶綏縣看守所執行拘役。
交警提醒:既然拿起了酒杯就不要再想著握方向盤, 請記住: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