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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過去了 攜程還在捆綁銷售

大家還記得貓妹在上個月寫過的《攜程捆綁銷售再被懟行業創傷何時癒合?》一文麼?

當時, 攜程的機票業務因惡意捆綁銷售, 致很多人無緣無故的“被消費”, 招來眾多大V、媒體、網友等社會輿論的口誅筆伐, “捆綁銷售”這一話題一時間也被推至風口浪尖, 行業傷疤盡露。

近一個月時間過去了, 有網友向貓妹反應攜程的搭售行為實際還存在。

出於好奇, 貓妹親測了攜程幾乎全部的出行預定業務,

發現機票依然如以上所說的沒有變化;火車票與汽車票的部分預定連結仍存在預設搭售, 但屬於相對合理行為;船票、遊輪旅行中, 均搭售20—200元之間不等的保險服務。

火車票、汽車票:

在攜程預訂火車票, 攜程會提供三種服務。 1.由12306官網直接購票,

無任何搭售行為, 保險等附加服務, 消費者可自行添加選擇;2.除車票本身外, 增加了攜程推薦的附加服務;3.車票+套餐+配送費+鐵路客票代購費。

同理, 汽車票的購票服務也大致如此。

雖然第二、三條連結是存在搭售行為的, 但相比機票醒目的搭售連結而言,

火車票與汽車票的預訂按鈕還算良心, 沒有做區別對待的顏色標識, 且把官方連結排在第一位, 消費者也擁有了更多選擇的餘地。

而這樣的搭售從企業角度去考慮也應該被理解, 畢竟企業要發展, 搭配一定的附加業務也算合理。

船票、郵輪旅行:

船票方面, 貓妹預定大連港至煙臺打撈局的船票, 隨機選擇“散座”的席位。

進入到預定詳情頁, 原本180元的船票費用變成了200元, 點開費用明細, 貓妹發現訂單被捆綁了20元的保險費用。

同理, 貓妹在攜程預定某郵輪公司境外游時, 在下的訂單中也被搭售保險服務。

所搭售的保險產品服務一共有四種,單價在100~200元/人之間(5天4晚)。與其他捆綁保險的交通訂單相比,郵輪旅遊的訂單沒有多餘的取消選項,若想取消此訂單中的保險服務,需重複點擊被推薦的保險產品,方能取消。

另外,問題來了,捆綁銷售依然存在的企業,僅僅只有攜程一家嗎?

答案:並不是!貓妹又測試了飛豬、藝龍兩家公司的服務。

飛豬做的相對較好,飛機票、火車票預訂服務均未發現捆綁銷售行為,但在汽車票預訂上有存在,保險的默認選擇做了稍微醒目的橙色邊框,對消費者的提醒作用尚好。

藝龍的捆綁銷售較為嚴重,航空意外險、航空延誤險、貴賓休息室,樣樣給你綁上,不需要什麼自己取消,稍不留心,沒看仔細,你可能就得多花近一百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

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強行搭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相應罰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亦無相應罰則。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反壟斷法專家陳丹舟對貓妹表示,企業提供一些正常的產品附加服務本身沒有錯,是否合理就在於捆綁行為是否違背了消費者的消費意願,是否存在因為企業方在消費引導方面,導致消費者判斷失誤,產生了非必要的消費內容。而消費者在消費時也應該有自己的注意義務,對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的注意義務。當兩者的權利和義務發生了不合理的傾斜時,也勢必會擾亂經濟秩序。

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確確實實便捷了人們的生活。以往訂張機票或火車票,一些消費者想買保險也要去協力廠商費勁心思地去篩選,去過濾,去對比,時間和精力成本耗費比較大。而互聯網資訊技術的發展,卻很快讓消費者省掉了這種“煩惱”。

可也避免不了憂從中來。企業此舉或是為了賺錢,亦或是真的為了保障旅客安全來行使社會責任,更或是它們兩者。在不考慮一部分人的承受度的前提下,執意去“消費”消費者,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可取的。

當然,就像陳丹舟說的那樣,企業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能夠擦亮眼睛……

所搭售的保險產品服務一共有四種,單價在100~200元/人之間(5天4晚)。與其他捆綁保險的交通訂單相比,郵輪旅遊的訂單沒有多餘的取消選項,若想取消此訂單中的保險服務,需重複點擊被推薦的保險產品,方能取消。

另外,問題來了,捆綁銷售依然存在的企業,僅僅只有攜程一家嗎?

答案:並不是!貓妹又測試了飛豬、藝龍兩家公司的服務。

飛豬做的相對較好,飛機票、火車票預訂服務均未發現捆綁銷售行為,但在汽車票預訂上有存在,保險的默認選擇做了稍微醒目的橙色邊框,對消費者的提醒作用尚好。

藝龍的捆綁銷售較為嚴重,航空意外險、航空延誤險、貴賓休息室,樣樣給你綁上,不需要什麼自己取消,稍不留心,沒看仔細,你可能就得多花近一百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

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強行搭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相應罰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亦無相應罰則。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反壟斷法專家陳丹舟對貓妹表示,企業提供一些正常的產品附加服務本身沒有錯,是否合理就在於捆綁行為是否違背了消費者的消費意願,是否存在因為企業方在消費引導方面,導致消費者判斷失誤,產生了非必要的消費內容。而消費者在消費時也應該有自己的注意義務,對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的注意義務。當兩者的權利和義務發生了不合理的傾斜時,也勢必會擾亂經濟秩序。

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確確實實便捷了人們的生活。以往訂張機票或火車票,一些消費者想買保險也要去協力廠商費勁心思地去篩選,去過濾,去對比,時間和精力成本耗費比較大。而互聯網資訊技術的發展,卻很快讓消費者省掉了這種“煩惱”。

可也避免不了憂從中來。企業此舉或是為了賺錢,亦或是真的為了保障旅客安全來行使社會責任,更或是它們兩者。在不考慮一部分人的承受度的前提下,執意去“消費”消費者,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可取的。

當然,就像陳丹舟說的那樣,企業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能夠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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