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在負責海口市轄區糧食儲備庫綜合費用及倉庫維修資金發放的審核上, 作為海南省海口市財政局企業處原處長的周經慰一向不卡, 但對於糧庫負責人送來的好處費也心安理得地拿走。 3年裡, 周經慰收受3家糧庫負責人好處費16萬元。 案發後, 海口龍華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經慰有期徒刑2年, 緩刑3年, 並處罰金10萬元。
2008年夏季的一天, 海口鐵龍糧食庫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為感謝周經慰撥付糧食儲備庫資金過程中給予的關照, 在海口市金海岸大酒店送給周經慰人民幣12萬元。 2009年夏季的一天, 海口市糧食局甲子糧食儲備庫主任丁某某為感謝周經慰撥付糧食儲備庫資金過程中給予的關照, 在海口市紅城湖路一家咖啡店送給周經慰人民幣2萬元。 2010年夏季的一天, 海口市糧食局紅旗糧食儲備庫主任王某某為感謝周經慰在撥付糧食儲備庫資金過程中給予的關照,
案發後, 周經慰退回贓款人民幣16萬元。 海口市龍華法院認為, 周經慰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6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應予懲處。 鑒於周經慰自願認罪、全額退贓等, 龍華法院對周經慰適用緩刑。 (南國都市報 何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