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用工市場,筆者發現有的用工單位想開除誰就開除誰, 根本不按規矩辦事, 更別說依法用工了. 而有的勞動者又膽小怕事, 成了任由用工單位宰割的羔羊. 筆者堅持普法, 就是想喚醒勞動者勇敢堅強的維權意識.
對用工單位任性, 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雙倍工資的標準認定範圍,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受到的懲罰應當以勞動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資為准,
即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應當以正常出勤工資為准. 這樣較為公平合理.
五哥幫忙提醒: 用工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友朋們大膽地向用工單位主張二倍賠償金.法律為您做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