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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工友們大膽向用工單位主張二倍賠償金

現在用工市場,筆者發現有的用工單位想開除誰就開除誰, 根本不按規矩辦事, 更別說依法用工了. 而有的勞動者又膽小怕事, 成了任由用工單位宰割的羔羊. 筆者堅持普法, 就是想喚醒勞動者勇敢堅強的維權意識.

對用工單位任性, 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規定。

關於雙倍工資的標準認定範圍,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受到的懲罰應當以勞動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資為准, 即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應當以正常出勤工資為准. 這樣較為公平合理.

五哥幫忙提醒: 用工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友朋們大膽地向用工單位主張二倍賠償金.法律為您做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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