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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女子遭丈夫多次毒打住院 法院:准許離婚,男方賠償1萬元

南都訊 記者朱鵬景 通訊員黃蘊磊 梁倩雯 珠海女子阿琳(化名)經過相親結識了阿誠(化名)後匆匆與其結婚, 沒想到卻走進了被丈夫家暴的黑洞。 阿琳深感在這段婚姻中身心俱損, 於是向珠海香洲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丈夫多次將妻子打進醫院

2009年, 阿琳和阿誠經人介紹認識, 僅僅相處了一個多月, 就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 並於2010年生育兒子小朗(化名)。

阿琳表示, 兩人的婚後生活並不美滿, 結婚後沒多久, 阿琳就遭到了阿誠對她的第一次家暴。 那一天, 阿誠由於不滿意阿琳經常和他父母發生爭吵, 所以用拳頭毆打了阿琳, 還持鐵錘恐嚇要將阿琳錘死。

此後, 阿誠對阿琳動輒實施家暴的情形越來越嚴重。 阿琳表示, 2011年5月21日早晨, 酒後的阿誠回到家中, 與她在廚房爭吵了幾句後, 將她推倒在地, 大力肘擊她的胳膊, 拿菜刀威脅要將她砍死。 在此過程中,

阿誠的父親上前勸架, 但並沒有採取心平氣和的方式, 而是對阿誠、阿琳兩人都分別扇了耳光, 叫雙方不許再打架鬧事。 阿誠停手後, 阿琳報了警, 並前往醫院就醫, 醫生診斷記錄顯示, 阿琳的頭皮、鼻子和雙臂均有挫傷。 阿誠在庭審中承認了這次家暴, 但稱之所以打阿琳, 是因為當天阿琳多次用水潑他, 最終才將他惹怒。

2013年11月11日淩晨, 阿誠再次毆打了阿琳。 當晚阿琳與兒子小朗已經入睡, 阿誠半夜酒後回家, 粗暴地要求過夫妻生活, 阿琳不從, 阿誠當著小朗的面再次打了阿琳, 導致阿琳鼻子受傷、手臂淤青, 且需前往就醫。 這次事件過後, 阿琳帶著小朗回了娘家, 自此雙方一直分居。

家暴丈夫被判賠償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

阿琳主張阿誠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 具體描述了三次受暴經過, 並舉證證明了後兩次遭受家暴後的受傷情況, 阿誠對其毆打、恐嚇阿琳的行為及造成的傷害後果並不否認, 據此, 阿誠以毆打、恐嚇的手段, 對阿琳的身體、精神實施侵害,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家庭暴力定義, 依法予以認定。

阿琳和阿誠相識不到兩個月即登記結婚, 婚前感情基礎較差。 婚後阿誠多次對阿琳實施家庭暴力, 且雙方自2013年11月起分居已超過兩年。 綜合上述因素, 最後, 香洲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兒子小朗歸阿琳撫養, 綜合考慮阿琳的傷害後果及阿誠的經濟能力, 判令阿誠支付損害賠償金1萬元。

【法官釋法】

法官強調, 夫妻因意見不合發生矛盾,

雙方各自採用種種策略和方法應對, 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 自應由情感、倫理道德加以調整。 此時所謂“對錯”, 不屬法律規範的物件。 但是, 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且不附加條件, 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發生無過錯是法定的, 並不取決於施暴方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 因此, 無論阿誠主張的阿琳的“過錯”行為是否屬實, 都不影響法院對阿誠家庭暴力行為違法性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 在庭審中, 阿誠提及, 其父親在阻止兩人爭吵時, 並沒有堅持理性的教育、勸阻, 而是以對兒子和兒媳扇耳光的方式處理。 據此可以推斷阿誠之所以對阿琳實施家庭暴力, 與其從原生家庭中習得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不無關聯,

且阿誠曾屢次當著兒子小朗的面毆打阿琳。 因此, 法官在決定兩人兒子小朗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 考慮到如由阿誠直接撫養小朗, 難免再次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對小朗的成長極為不利。 最終法官綜合其他各方面因素, 判決小朗歸阿琳撫養。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婦女若遭受家庭暴力, 要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 並注意保留證據, 為正確有效爭取自身權利提供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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