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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電梯吸煙被勸阻後死亡,勸阻人真的要賠償嗎?

“尊老愛幼”這個詞在當今社會已經開始變得謹小慎微了, 明明是一個弘揚中華美德的事情, 現在卻變得有些陌生。

一次次攙扶老人事件, 真心是傷了很多人的心, 我們有一顆滾熱的心, 卻不敢伸出雙手。 一次次公車讓座事件, 讓我們一種美德行為變成了義務行為。

案例

河南鄭州市最近發生一起新聞事件, 一位醫生在自家社區電梯裡勸阻一位抽煙的老人, 引發爭執。 事後老人情緒激動, 心臟病發作離世, 家屬將該醫生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40余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該醫生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 二審仍未宣判。

勸阻他人在電梯裡吸煙明明是一件好事, 心臟病病發誰也預料不到。 你覺得法院的判決真的合理嗎?

無論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還是正在審議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可見在公共場所吸煙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與老人同乘電梯的楊醫生無論是出於醫生的職業敏感還是出於對自身健康權的維護來勸阻老人不要在電梯內吸煙都是無可非議的。 而事後老人的猝死將其捲入了官司, 各大媒體的爭相報導也出現了如當年“老人倒地扶不扶”一樣激烈的全民大討論——“老人吸煙勸不勸”。

法保律師分析

除《侵權責任法》特別規定外, 行為人只有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才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老人是因為心臟病突發而猝死的, 老人的家屬稱老人之所以情緒如此激動, 是因為覺得楊醫生說了不好聽的話, 受到了侮辱。 老人的死亡結果與楊醫生的勸阻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而楊醫生的勸阻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如果老人親屬確實能證明楊醫生在勸阻中有侮辱性語言, 並誘發老人突發心臟病, 楊醫生則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此事件發生在鄭州, 根據《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老人在電梯裡吸煙不管從法律法規的角度, 還是社會精神文明普遍共識的角度都是不對的。 如果楊醫生只是善意提醒老人不要吸煙, 並沒有使用過激的言語, 老人把煙滅掉, 也就不會發生後續的猝死結果。 而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形下, 不僅沒有聽從楊醫生的勸阻, 反而與之爭論進而發生猝死, 老人猝死的結果是楊醫生未能預料且更加不期望發生的。 在這種情形下, 楊醫生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當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卻發生了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 如果不由雙方當事人分得損失有違公平時。 根據公平責任原則, 依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所以, 根據公平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楊醫生應該給予老人家屬一定的補償。

另有, 楊醫生稱老人家屬要求賠償幾十萬, 但他覺得自己沒有過錯, 對此不能接受。 拒絕賠償後, 家屬對其進行了辱駡, 還糾集了一批人威脅其下跪道歉, 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只能照做。 如果事實如楊醫生所說, 情節嚴重的, 老人的家屬還可能涉嫌侮辱罪。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 難免會遇到不文明的行為, 不文明行為不僅僅是道德問題, 它很可能同時構成法律問題。 如果身邊發生不文明行為, 理直氣壯的指出,反而會面臨巨大的風險,而勢必會產生一種不良的社會導向。人們的觀念慢慢也會隨之改變,看見需要扶一下、幫一把、勸一嘴的事,卻將那種事不關己的精明高高掛起,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所以精神文明除了靠規範加以約束外,依然要有“管閒事”的勇氣,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管閒事”也要合法、合情、合理!

法保說: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選擇合理的方式説明別人

理直氣壯的指出,反而會面臨巨大的風險,而勢必會產生一種不良的社會導向。人們的觀念慢慢也會隨之改變,看見需要扶一下、幫一把、勸一嘴的事,卻將那種事不關己的精明高高掛起,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所以精神文明除了靠規範加以約束外,依然要有“管閒事”的勇氣,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管閒事”也要合法、合情、合理!

法保說: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選擇合理的方式説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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