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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監察官要來了!這六類人請注意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佈,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10章67條, 信息量極大, 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等基本內容。

監察委由人大產生並對其負責

實行監察官制度

草案開宗明義, 首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根據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草案這一規定, 實質上明確了監察委的定位。 監察委就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代表党和國家行使監督權, 是政治機關, 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草案還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並接受監督。

同時, 草案還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 建立派駐監察機構——

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 經批准, 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 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 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我們知道, 設立監察委的初衷, 是為了解決現有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 即也要把那些非黨員的公職人員納入到監察範圍來。

根據草案, 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監察物件擴大到6大類人群什麼概念呢?

根據前兩天新華社剛剛播發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長篇通訊披露, 在已經展開試點的北京山西浙江3個地方, 改革後, 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 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山西省監察對象達到131.5萬人, 較改革前增加53萬人;浙江省監察對象達到70.1萬人, 較改革前增加31.8萬人。

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

對於監察委這一全新的國家機構, 它的具體職責是什麼呢?

草案明確, 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

要履行這些職責,就必須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許可權。

對此,草案對監察委可以採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4種情形可留置

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兩規”也就是公眾熟知的“雙規”。根據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制定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為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對於留置措施,草案作出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

同時,規定了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

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採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要履行這些職責,就必須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許可權。

對此,草案對監察委可以採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4種情形可留置

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兩規”也就是公眾熟知的“雙規”。根據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制定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為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對於留置措施,草案作出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

同時,規定了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

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採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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