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學元、于平強、鄒潤華販賣毒品,
吳英、鄭永輝、徐雲販賣、運輸毒品案作出裁定,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對王學元的死刑裁定,
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吳英於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
將甲基苯丙胺(冰毒)通過快遞運輸的方式,
從廣東省深圳市運輸至江蘇省常州市光華路清涼新村59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新樂路神仙樹馨苑4幢1單元1108室等地,
向王學元、一東北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5451.58克。
鄭永輝、徐雲幫助吳英將甲基苯丙胺共計4601.58克分裝藏於音箱箱體中準備運輸、販賣。
案發後,
從吳英暫住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玉翠新村C區65幢405室內的房間茶几盒子內,
玩具熊體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8.37克;從臥室沙發底下、玩具熊體內等地查獲甲基苯丙胺94.73克。
王學元於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
在江蘇省常州市光華路清涼新村59幢甲單元304室、常州市鐘樓區萊蒙雙子星座公寓2號樓1915室等地,
向于平強販賣甲基苯丙胺4028.32克。
于平強於2015年11月至12月初,
在常州市武進區德禾豪景社區、常州市天甯區同濟橋下清涼寺附近等地,
向吸毒人員薛玉妹、張國方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42.3克。
鄒潤華明知于平強販賣毒品,
幫助于平強聯繫、藏匿甲基苯丙胺2708.32克。
案發後,
從于平強身上查獲疑似毒品共計淨重5.10克,
檢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氫大麻酚成分;從于平強的暫住地常州市鐘樓區萊蒙雙子星座公寓2號樓1915室的冰箱冷凍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淨重2708.32克,
從房間茶几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淨重36.59克。
一審法院判決王學元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犯販賣、運輸毒品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于平強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鄭永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鄒潤華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沒收財產10000元;徐雲犯販賣、運輸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王學元、鄭永輝、鄒潤華、徐雲不服一審判決,
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準確,
程式合法,
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量刑均適當,
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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