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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14年沒看過孩子,現在申請探視權,法院可能會駁回!

“你好, 我和我前妻2003年離婚, 當時法院判決, 她每月隔周可以探望一次兒子, 但是從離婚到今年, 她一直沒有行使她的探視權, 她連兒子在哪讀書都不知道, 兒子一直都由繼母養大, 把繼母當做親生母親, 他根本不知道還有生母。

現在兒子正在讀高中, 性格開朗, 成績也好, 她突然要求行使她的探視權,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馬上孩子就要面臨高考了, 她這樣做會影響孩子的心態的, 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啊?”

針對這個問題, 可以參考一個案例, 同樣是孩子很小離婚, 也是由繼母養大, 孩子也是面臨高考, 案號為(2013)朝執字第11130號的田某某申請執行探視權案。

當時的執行法官專程前往學校, 各方瞭解情況後, 執行法官告知田某某現階段孩子的成長十分良好, 成績優異, 向其出示了孩子的成績單和班主任評語, 雖然很同情和理解田某某作為生母的心情, 但是本著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建議田某某申請暫緩執行, 待高考後再行使探視權, 並告知其高考結束後法院將告知高某就讀的學校和班級, 田某某可徑行前往探視。

但田某某執意要法院強制辦理探視手續, 稱孩子現在心智成熟, 完全能夠接受還有生母一事, 本人只求見上孩子一面。

法院認為, 法院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但探視權行使本身是附條件的, 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 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 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

現無法確認田某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高某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 故在高考前不適宜由田某某行使探視權。 本案應依法中止執行, 待有執行時機後再行恢復案件執行。

田某某接受法院中止裁定, 表示等待孩子高考結束再行行使探視權。

2015年6月, 高某高考後, 在執行法官的安排下, 申請人田某某與孩子順利見面, 完成探視權的行使。 雙方當事人均對法官的執行措施表示理解和感謝,

本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所以, 關於這個問題, 探視權行使本身是附條件的, 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 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 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 司法強制權介入時, 是會考慮被探視人既有的生活狀態、心理狀態、年齡階段,

不會輕易打破現有的心理和生活平衡。

如果事實真如您所說那樣, 那大可不必太過擔心, 安心等待法院裁定。

文:北京金誠同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魏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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