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公共基礎知識資料:行政法之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

華圖教育網整理了2017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 為大家帶來“公共基礎知識資料:行政法之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 希望幫助考生快速順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礎知識相關考點。

在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的複習中, 很多考生都為行政法的抽象和難記而發愁, 其實, 當掌握了行政法中每個知識點的邏輯性之後, 就會發現相對於民法、刑法而言, 行政法的知識點相當直白。

此文主要就行政法中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救濟形式, 即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作一簡單對比, 真正理解後考生們一定會發現兩者的有趣之處。

通俗的來講, 這兩種方式就是“民告官”的兩種不同途徑。

行政覆議, 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依法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 行政覆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 並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 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 通過法定程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從而解決一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對於兩者很多考生容易混淆, 因此, 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理解它們的不同之處。

一、涉及主體不同

兩種制度都是“民告官”, 但具體的裁決主體是不同的。 很形象的一個比喻可以幫大家理解其不同之處,

如果“民”對“官”的行為不服, 找官的“家長”理論那就是行政覆議, 而找中立的“老師”則是行政訴訟。 即行政覆議中的覆議機關其實就是管官的“家長”, 而行政訴訟的裁決機關是法院, 也就是中立的“老師”。 通常, 兩種途徑我們都可以選擇, 選擇覆議或者訴訟, 或者也可以先覆議不服再訴訟。

因此, 從涉及主體來看, 在行政覆議中, “民”稱為申請人, “官”稱為被申請人, 我們所找的“家長”也就是行政覆議機關;在行政訴訟中, “民”是原告, “官”是被告, 居間裁決的是法院。 學習這部分知識首先必須將這些最基本的涉及主體分清楚。

二、審查的內容不同

在行政覆議中, 行政覆議機關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在行政訴訟中,

法院審查的只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而以審查合理性為例外。

畢竟行政覆議由行政主體裁決,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途徑, 區別于行政系統, 是我們最後一條救濟自己權利的途徑。 作為行政機關審查自己手下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 作為法院很少去評判行政機關的行為到底是否合理, 因此, 行政訴訟是嚴格按照法律規範進行裁決, 一般情況下, 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關於2017各省公務員備考國家公務員面試必看資料:

[最新資訊]2017年各省公務員考試聯考公告|公告解讀各省公務員考試高分備考

[時間節點]2017各省公務員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匯總報名入口|准考證列印入口

[2017年國考]2017年國家公務員面試真題匯總國考面試真題及及解析匯總表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