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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解讀

原標題:為停車場建設管理定“規矩”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解讀

蘭州街頭停車場。 記者 文潔

甘肅日報報導 隨著各地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加,

停車難成為有車族的熱門話題。 新建的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停車位配建不足;停車資源挖掘不夠, 停車場所使用效率低下;人行道、機動車道上車輛亂停亂放, 行人通行困難, 交通受阻;一些公共區域私劃停車位元, 漫天要價……種種亂象頻現, 給都市人的生活帶來了困擾, 也凸顯出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短板”。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 規範停車秩序,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 今年2月1日起,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中對公共場所配套新建、補建停車場, 增加停車位供給, 加強公共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記者關注

強化規劃驗收解決停車場配建不足問題

家住蘭州市蘭甯社區的業主王雲為每天趕回家“搶”車位頭疼不已。 王雲說, 社區有車族越來越多, 但社區沒有正規的停車場, 停車位也是“就地取材”, 利用活動空地劃了一些車位, 車多位子少, 誰先到誰先得, 結果能停車的空地都“見縫插針”停滿了私家車, 回家稍晚一些, 車只能在社區外的馬路上停放。 空地上橫七豎八的車輛不僅佔用了社區居民的活動場地, 還存在交通、消防等安全隱患。

如今, 隨著私家車數量的急劇增長, 一些住宅社區和城市公共場所沒有配套和正規停車場的問題也暴露無遺。

為此, 蘭州市停車管理辦公室主任鐘銘雲告訴記者, 《辦法》第八條規定, 新建的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等, 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

配套建設停車場。 城市公交樞紐、公交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 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 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同時, 《辦法》第九條規定, 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 學校、體育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 招標或者拍賣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規定, 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招標和拍賣確定經營者。
從而將停車場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 避免政府部門直接介入經營管理。

“為規範停車場管理秩序, 《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了停車場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服務時間、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確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訊設備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防盜、防破壞系統正常使用;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 應當採取相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 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等。 ”鐘銘雲說。

鐘銘雲表示, 針對財政和稅務兩種票據混用的問題, 《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 統一票據管理。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記者 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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