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國皮革》 薑 楠
2017 年7 月16 日, 國務院發佈第682 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修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的決定》。 國務院審改辦公佈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130項仲介服務事項就包括環評,
“發達國家今天還有環評, 也能說明環評有其存在的價值。 由於環評涉及知識的多學科交叉性, 必然對編制環評的主體提出專業要求, 總不太可能讓一群做外貿的沒環境專業知識背景的人來做環評吧。 ”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 環評機構的從業資質在短時間內都不會取消。
環評不用收費了?錯誤!
此次《條例》第12 條規定:“審核、審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這其中明確指出僅僅是政府審核、審批的文書不收費, 並不是環評不收費。
由此可見“環評不收費”完全是對《條例》本身的錯誤解讀。 那麼在2017 年10 月1 日新《條例》實施後, 有哪些環保費用是需要企業在環評過程中繳納呢?在免除《條例》明確指出的行政審批、審核等費用的同時,
環保不用竣工驗收了?錯誤!
《條例》第17 條明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專案竣工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
由此可見,在企業環保設施建設竣工後,仍需要驗收環節,而且自主驗收不是隨意驗收。那麼,在自主驗收過程中,企業需要參考哪些檔呢?除了行業性的驗收規範外,2017 年10 月1 日後環保自主驗收主要的參考檔如下。
1、兩高司法解釋;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3、水電等9 個行業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 ;
4、關於規範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5、《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徵求意見稿)》。
違規處罰力度加大了?正確!
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新《條例》也明確了企業要承擔的環保法律法規的責任。其中《條例》第22 條新增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條例》第23 條特別提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條例》第24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處所收費用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綜合來看,新《條例》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 以上5% 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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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生產使用,罰款20 萬~100 萬元;拒不改正的,重罰100 萬~200 萬元。由此可見,在企業環保設施建設竣工後,仍需要驗收環節,而且自主驗收不是隨意驗收。那麼,在自主驗收過程中,企業需要參考哪些檔呢?除了行業性的驗收規範外,2017 年10 月1 日後環保自主驗收主要的參考檔如下。
1、兩高司法解釋;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3、水電等9 個行業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 ;
4、關於規範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5、《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徵求意見稿)》。
違規處罰力度加大了?正確!
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新《條例》也明確了企業要承擔的環保法律法規的責任。其中《條例》第22 條新增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條例》第23 條特別提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條例》第24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處所收費用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綜合來看,新《條例》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 以上5% 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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