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楚某夫妻于1995年結婚, 婚後一直沒有孩子, 夫妻兩人十分苦惱, 於是收養了兒子趙某。 十幾年過去, 兒子趙某也已經19歲了。 趙某的親生父親很早就去世了,
趙某小時候曾隨自己的伯父生活, 後被伯父送到了楚家做養子。 2016年, 趙某聽說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遷, 於是想和養父養母脫離關係, 回到伯父那邊。 養兒多年的楚某夫婦堅決不同意, 雙方鬧起了矛盾。 無奈之余, 楚某夫婦只好起訴到法院, 請求確認和趙某之間的收養關係有效。 不過由於楚某夫妻自收養趙某以後十幾年來一直沒有合法登記, 收養關係到底有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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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根據《收養法》第15條規定, 收養行為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此, 向民政部門登記是收養有效的形式要件。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五十五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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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違反《民法通則》和《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當然這種情況下養父母撫養費就真的打水漂了嗎?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 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 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 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 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案例中雖然楚某夫婦與養子的收養關係是無效的, 但是收養行為卻客觀存在, 楚某夫婦將養子撫養長大, 花費的精力和物力都是可見的。 而且是趙某的原因導致收養關係無法再繼續, 因此楚某夫婦可以要求養子補償收養期間的費用, 或者對以後的生活繼續承擔責責任。
文丨齊曉亮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