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裝新的防盜門, 卻沒有及時丟棄舊門, 而是將防盜門倚靠在樓梯牆上, 導致保潔員被壓死。 日前,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此引發的糾紛。
2016年10月, 魯某讓侯某安裝位於寧波某社區3樓的防盜門, 要求侯某將拆卸下的防盜門扔到垃圾站, 並為此支付了290元。 侯某未按魯某的要求將防盜門丟棄, 而是將其靠在該樓一樓牆上, 並且沒有告知魯某。
11月22日, 拆卸下的防盜門將保潔員羅某壓死。 經過當地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魯某向羅某的家屬賠償了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39萬元。
12月23日, 魯某到海曙區法院起訴負責安裝、丟棄防盜門的侯某, 要求其賠償損失39萬元。
海曙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魯某讓被告侯某丟棄防盜門且支付相應的報酬, 丟棄防盜門亦不屬於安裝防盜門的附隨義務, 因此, 本案屬於勞務合同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 本案中, 由於侯某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人死亡, 魯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外承擔責任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