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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廢棄防盜門壓死人 雇主安裝工共同擔責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工人安裝新的防盜門, 卻沒有及時丟棄舊門, 而是將防盜門倚靠在樓梯牆上, 導致保潔員被壓死。 日前,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此引發的糾紛。

2016年10月, 魯某讓侯某安裝位於寧波某社區3樓的防盜門, 要求侯某將拆卸下的防盜門扔到垃圾站, 並為此支付了290元。 侯某未按魯某的要求將防盜門丟棄, 而是將其靠在該樓一樓牆上, 並且沒有告知魯某。

11月22日, 拆卸下的防盜門將保潔員羅某壓死。 經過當地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魯某向羅某的家屬賠償了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39萬元。

12月23日, 魯某到海曙區法院起訴負責安裝、丟棄防盜門的侯某, 要求其賠償損失39萬元。

海曙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魯某讓被告侯某丟棄防盜門且支付相應的報酬, 丟棄防盜門亦不屬於安裝防盜門的附隨義務, 因此, 本案屬於勞務合同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 本案中, 由於侯某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人死亡, 魯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外承擔責任後,

依法有權向被告追償。 侯某在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 未按雇主的指示, 而擅自將防盜門靠在一樓樓梯的牆上, 該行為是對公眾安全產生危險隱患的危險行為, 並且該防盜門產生了將羅某壓死的損害後果, 侯某在從事該雇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 根據法律規定, 魯某作為雇主承擔責任後, 可以向被告追償。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 酌情認定被告應承擔50%的責任, 最終, 海曙區法院一審判決侯某賠償魯某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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