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安康一男子醉酒死亡 同飲者全擔賠償責任

俗話說無酒不歡, 親朋好友相聚一堂, 往往少不了喝酒助興, 但對於酒後發生的嚴重後果, 同席飲酒者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人知之甚少。 近日, 石泉縣迎豐鎮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聯合調解了一起因喝酒導致死亡引發的矛盾糾紛, 及時劃定賠償責任, 也向轄區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宣傳教育課。

10月27日, 迎豐鎮村民姜某被朋友余某發現死在家中, 余某表姐得知後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經派出所調查, 10月26日一天內薑某先後參加四場宴飲聚會活動, 其中薑某本人組織了早上第一場宴席和晚上最後一場聚會活動,

另外兩場受朋友邀請吃飯, 當天四場次聚會與姜某同席的共有18人, 薑某在四場活動中都飲用了大量白酒。 淩晨零點, 姜某被朋友送回家中, 當時並無異樣, 第二天被發現時面部有流血, 身體有較大酒味。 經法醫鑒定, 姜某的死因主要是乙醇中毒和突發腦溢血。

薑某在外地務工的妻子羅某接到消息後立即趕回, 在派出所宣佈調查情況後, 羅某提出同席者俱應承擔賠償責任, 並申請鎮司法所進行調解。 這起賠償糾紛由於涉及人數較多, 情況複雜比較棘手, 主要原因一是薑某患有高血壓, 在明知不宜飲酒的情況下他主動邀約兩場聚會且都有飲酒行為, 故薑某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二是薑某自身當天參與四場次聚會均有飲酒行為,

無法判斷某一場次聚會同薑某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 更無法據此劃定同席者責任大小;三是部分同席者未曾勸酒或飲酒。

鎮司法所於10月30日主持了第一次調解會, 主要瞭解死者姜某家屬的具體賠償要求和相關涉事者的賠償意願。 然而, 這場調處結果喜憂參半:“喜”的是十餘名涉事者都積極表態, 願意出於人道主義和同情心給予一定的補償;“憂”的是家屬要求賠償20萬元, 與十餘名涉事者願意賠償的金額相差懸殊, 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面對這種局面, 鎮司法所暫時中止了這場調解並勸告當事人雙方冷靜下來認真考慮, 並向死者家屬分析了該起糾紛中死者應承擔的責任,

估算了死者家屬應得到的賠償金額, 勸解死者家屬在賠償金額上仔細考量。

10月31日, 死者家屬與司法所溝通, 明確賠償金額的底線, 並請求司法所劃定18名涉事者(同席人)具體賠償責任和金額, 申請當天再次調解。 鎮司法所根據派出所調查記錄再三斟酌後, 依據涉事者參與聚會的場次、有無飲酒行為、是否主動組織聚會等情況劃分責任大小, 並據此給涉事者劃定500-15000元的賠償金額。 然而, 部分人或以自己席間沒有飲酒為由, 或以只參加了一場聚會並不直接構成薑某死亡為由拒絕賠償, 還有人認為自己賠償的太多。

面對這種情況, 調解員對涉事者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一方面, 大家與姜某朋友一場, 薑某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

雖然姜某自己要負主要責任, 但大家出於同情關懷也應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 大家與姜某同席或多或少要承擔賠償責任, 且賠償金額是根據派出所對大家參與場次、飲酒狀況的調查劃定的, 比較公正的區分了責任大小。

最終, 調解員給涉事者限定三天時間內到司法所交付賠償金, 三天后仍未賠償的, 死者家屬將依法訴訟, 死者家屬同意該意見。 部分涉事者當天即交付賠償金, 糾紛順利化解。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 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 是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 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