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酒不歡, 親朋好友相聚一堂, 往往少不了喝酒助興, 但對於酒後發生的嚴重後果, 同席飲酒者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人知之甚少。 近日, 石泉縣迎豐鎮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聯合調解了一起因喝酒導致死亡引發的矛盾糾紛, 及時劃定賠償責任, 也向轄區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宣傳教育課。
10月27日, 迎豐鎮村民姜某被朋友余某發現死在家中, 余某表姐得知後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經派出所調查, 10月26日一天內薑某先後參加四場宴飲聚會活動, 其中薑某本人組織了早上第一場宴席和晚上最後一場聚會活動,
薑某在外地務工的妻子羅某接到消息後立即趕回, 在派出所宣佈調查情況後, 羅某提出同席者俱應承擔賠償責任, 並申請鎮司法所進行調解。 這起賠償糾紛由於涉及人數較多, 情況複雜比較棘手, 主要原因一是薑某患有高血壓, 在明知不宜飲酒的情況下他主動邀約兩場聚會且都有飲酒行為, 故薑某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二是薑某自身當天參與四場次聚會均有飲酒行為,
鎮司法所於10月30日主持了第一次調解會, 主要瞭解死者姜某家屬的具體賠償要求和相關涉事者的賠償意願。 然而, 這場調處結果喜憂參半:“喜”的是十餘名涉事者都積極表態, 願意出於人道主義和同情心給予一定的補償;“憂”的是家屬要求賠償20萬元, 與十餘名涉事者願意賠償的金額相差懸殊, 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面對這種局面, 鎮司法所暫時中止了這場調解並勸告當事人雙方冷靜下來認真考慮, 並向死者家屬分析了該起糾紛中死者應承擔的責任,
10月31日, 死者家屬與司法所溝通, 明確賠償金額的底線, 並請求司法所劃定18名涉事者(同席人)具體賠償責任和金額, 申請當天再次調解。 鎮司法所根據派出所調查記錄再三斟酌後, 依據涉事者參與聚會的場次、有無飲酒行為、是否主動組織聚會等情況劃分責任大小, 並據此給涉事者劃定500-15000元的賠償金額。 然而, 部分人或以自己席間沒有飲酒為由, 或以只參加了一場聚會並不直接構成薑某死亡為由拒絕賠償, 還有人認為自己賠償的太多。
面對這種情況, 調解員對涉事者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一方面, 大家與姜某朋友一場, 薑某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
最終, 調解員給涉事者限定三天時間內到司法所交付賠償金, 三天后仍未賠償的, 死者家屬將依法訴訟, 死者家屬同意該意見。 部分涉事者當天即交付賠償金, 糾紛順利化解。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 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 是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其次, 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