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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講堂|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該怎麼維權?

楊天藝

近日, 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的李女士就在某超市買到了過期食品, 這讓她十分氣憤。 李女士在10月26日中午在超市的進口商品區買了一包售價16.3元的蔬菜幹,

當天買回家就吃了起來, 吃的過程中李女士發現蔬菜幹中的馬鈴薯幹比之前買的都要硬很多, 當時李女士以為是批次的問題並無太在意。 下午李女士無意間看商品包裝時發現, 商品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12月17日, 保質期10個月, 這說明商品已經過期了9天, 看到這樣的狀況, 李女士著實嚇了一跳。

李女士正處於備孕狀態, 對食物安全和健康都很重視, 她以為在正規超市買到的產品不會存在問題, 所以當時買的時候就沒仔細看生產日期, 沒想到還是買到了問題食品。 氣憤的李女士直接拿著小票和商品找到超市。

超市負責人起初表示確實是過了日子, 可為李女士進行退貨, 李女士表示自己已經吃了裡面的過期食品要求按相關法規進行賠償, 超市負責人說只能在多賠兩件的價格, 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李女士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 她撥打了工商部門投訴熱線。 工商部門採用行政調解的方式, 組織雙方進行協商。 同時也進行了調查取證,

然後把食品過期的線索移轉到食藥監局。

案件中的行政調解一般就是根據消法規定或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支持投訴人提出十倍賠償的請求, 但是調解沒有強制力, 商家如果不同意, 只能終止調解, 出具文書, 然後支持投訴人起訴。

那麼, 買到過期商品的消費者要如何維權?

專家律師建議, 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也可以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1、食用過期商品發生身體不適怎麼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告訴大家, 如果食用過期商品發生不適應及時就醫, 保留好就醫時的記錄和票據。 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權, 可向商品的銷售者索賠, 如果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因為生產者的原因, 或者運輸者的原因, 或者操作者的原因可由消費者追查, 消費者也可以直接找生產商去直接追究責任。

2、商家該如何賠付?

就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諶江濤律師談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 為一千元。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消費者有權向商家要求賠償損失, 並同時要求商家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如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 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千元。

3、如果購物小票丟失, 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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