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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離婚怎麼辦?

生活中, 我們會遇到一方離家出走或者外出打工, 然後就人間蒸發, 杳無音訊了。 時間久了, 另外一方想離婚怎麼辦呢?

最高院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離婚, 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 依法作出判決。

因此, 除以上情況外, 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法律對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有規定, 那麼需要什麼條件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 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 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其他有關機關, 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具體操作如下: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 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

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 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 送達法律文書。 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 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 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 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第四步: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 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 進行公告送達。 在公告中, 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 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 視為送達, 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 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 不與家庭聯繫, 不承擔家庭義務, 故意違反婚姻義務, 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

這個時候, 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 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當然, 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 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 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 使得很多下落並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稀裡糊塗地被解除了, 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

由於人身關係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 因此, 一旦出現惡意得逞, 將無法補救。 還需要大家多加注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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