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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角度闡述遺囑相關問題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公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 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對法律不夠瞭解或疾病等, 選擇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 而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內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較嚴格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 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中, 大量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接下來, 我們先看三個遺囑無效的案例:

立遺囑人不簽字, 代書遺囑無效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 2014年10月, 蘇某也因病去世, 留下位於海澱區的一套房屋。 辦理完老人的後事,

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 要把房屋留給她。 由於哥哥蘇曉軍也已經去世, 蘇曉夢拿著父親生前的遺囑找到嫂子韓莉和侄子蘇瑞, 想要繼承房屋。 韓莉和蘇瑞稱, 從沒聽老人說立過遺囑, 認為蘇曉軍已經先去世了, 所以房屋應該由蘇瑞和蘇曉夢共同繼承。 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 訴訟到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後發現, 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 但是卻缺少蘇某的簽字。 蘇曉夢稱自己的父親身體不好, 所以就沒有簽字。 最後, 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未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

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 而在訴訟中, 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 因此不僅需要提交代書遺囑, 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 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 可以通過錄影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 同時, 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例材料或診斷證明。

近親屬做代書人, 代書遺囑無效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 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 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 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 稱父母曾經委託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

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 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 各方就此產生爭議, 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 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 法院審理過程中, 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 表示願意尊重父母遺願, 由韓琦繼承遺產。 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 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 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 最後, 該案經過法院調解, 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代書, 同時, 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因此, 該案例中, 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法官提示:

訂立代書遺囑時, 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 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 一方面, 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 另一方面, 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 而儘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見證人未參與立遺囑全過程, 代書遺囑無效

2013年底, 陳大爺去世了。 陳大爺的三個子女找到陳大爺的後老伴于某,

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 於某則拿出一份代書遺囑, 稱陳大爺已經決定百年之後將房子繼續留給她。 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則認為父親不可能將房子留給於某一人, 雙方就此產生矛盾。 後於某將陳大爺的三個子女訴至法院, 要求按照遺囑, 由其一人繼承陳大爺的遺產。 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對代書遺囑提出質疑, 於某則提供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某、洪某作為證人, 證明代書遺囑的真實有效。 庭審中, 證人劉某詳細陳述了其作為代書人, 幫助陳大爺訂立遺囑的經過。 而證人洪某卻對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吞吞吐吐。 在法官再三詢問下, 洪某說, 當時他去外面抽煙了, 陳大爺和劉某說什麼沒有聽清, 等他抽煙回來, 劉某已經起草完代書遺囑的內容, 陳大爺和劉某都已經簽字,自己就在旁邊也簽了名字。法官又問洪某代書遺囑的具體內容,洪某說,自己也沒仔細看,記不太清了。最終,法院認為洪某並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法官釋法:

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元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瞭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

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儘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因此並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後果,如果日後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文中人物均系為化名)

重點來了!公證員告訴你遺囑有效之外需要考慮的問題:

1、自書遺囑出現爭議,需要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提供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同時期官方認可的筆跡作為比對樣本,否則可能無法認定遺囑有效;

2、代書遺囑需要保證訴訟時,見證人能到法庭做證;

3、做遺囑錄影過程中,經常在鏡頭中出現不該出現的人和不該有的聲音;

4、出現爭議時,如果有兩份以上的遺囑,鑒定機構也可能無法確認書寫的時間前後;

5、公證處、房管局、法院,對於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都不能直接認定合法有效,需要審查後再確認;

6、你立遺囑的財產可能涉及夫妻、家庭共同財產交叉、你可能沒有給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留份額;

7、你不明白遺囑和遺贈的不同法律規定,很多受益人因為時間問題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8、你可能因為寫錯一個字混淆了遺囑和贈與的區別,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陳大爺和劉某都已經簽字,自己就在旁邊也簽了名字。法官又問洪某代書遺囑的具體內容,洪某說,自己也沒仔細看,記不太清了。最終,法院認為洪某並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法官釋法:

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元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瞭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

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儘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因此並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後果,如果日後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文中人物均系為化名)

重點來了!公證員告訴你遺囑有效之外需要考慮的問題:

1、自書遺囑出現爭議,需要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提供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同時期官方認可的筆跡作為比對樣本,否則可能無法認定遺囑有效;

2、代書遺囑需要保證訴訟時,見證人能到法庭做證;

3、做遺囑錄影過程中,經常在鏡頭中出現不該出現的人和不該有的聲音;

4、出現爭議時,如果有兩份以上的遺囑,鑒定機構也可能無法確認書寫的時間前後;

5、公證處、房管局、法院,對於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都不能直接認定合法有效,需要審查後再確認;

6、你立遺囑的財產可能涉及夫妻、家庭共同財產交叉、你可能沒有給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留份額;

7、你不明白遺囑和遺贈的不同法律規定,很多受益人因為時間問題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8、你可能因為寫錯一個字混淆了遺囑和贈與的區別,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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