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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小時上班,卻因擅自加班被開除···你需清楚加班這些事!

今年過節不加班, 加班只加節假日!

加班, 一切皆有可能!

大家加才是真的加!

現在的加班啊, 它含量高, 加一天頂過去五天, 實惠!你瞧我, 一口氣加了五天班, 腰不酸了, 腿不痛了, 吃嘛嘛香······

對於加班這件事,

有多少工友跟小編一樣,

照單全收幹勁十足的(就怪了)。

今天,

有條新聞讓線人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

每天提前2小時上班,

男子因擅自加班被開除。

事情發生在西班牙巴賽隆納,

吉恩是廉價連鎖超市Lidl的一家分店經理, 已為公司賣命12年。 公司所規定的上班時間是7點, 但吉恩每天都會提早2個小時, 淩晨5點就提早來到公司進行準備。 他會花幾個小時整理貨架, 檢查訂單和價格, 為超市開業做好一切準備, 等待其他員工的到來, 是一位非常認真負責的經理。

但西班牙媒體報導, 他被超市老闆解雇了, 因為擅自加班。 超市老闆在查看超市監控的時候, 發現了每天都會獨自加班的吉恩, 他沒有感動得給吉恩頒發“年度之星”獎章, 反而對此非常不滿, 要求將吉恩解雇。

在解雇信中, Lidl超市表示, 吉恩違反了勞動合同中一項禁止無償加班的規定, 規定要求“每分鐘工作都是有償的, 只要員工在工作, 公司就必須打卡付薪”。 而吉恩卻在公司沒有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加班, 沒有收加班費。

吉恩對此非常不滿, 將老闆告上法庭。 目前, 該案件仍在審理中······

太愛工作,

反而丟了工作······

@輕點醬:請問移民去西班牙需要什麼條件, 想去!!!

@紅雙喜:嗯, 怎麼說呢, 我覺得, 那員工擅自加班是動用公司的資源,

而這種做法是公司不願意看到的。 擅自加班只會凸顯這個經理在管理上有問題, 應該是前一天應該準備好的工作, 為什麼他要早上擅自加班來完成呢!

@勸分社社長:哥們, 要不來我們廠, 搶著要你!

@冷學長:老哥臨退休時告一狀, 就能讓超市賠得底朝天。

@大西瓜的大西:不是我吹, 只要給加班費, 我加班能把公司加破產。

@葉落東籬下:這應該是在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 這個老闆很厲害啊!

這老外的法院怎麼判,

咱左右不了。

把目光投向國內,

在現實生活中,

“加班”是每一位工友都遇到過的事,

我們需要清楚以下這些規定。

*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需認定“加班事實”。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

在實踐中, 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 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 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 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 則不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但是, 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 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 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②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 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 屬於加班。 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願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把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

視情況而定。前面已經說過,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但是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路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週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當然,這一切都得講證據。

*用人單位能強迫員工加班嗎?

不能!!!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此外,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

編輯 | 李冠傑

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願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把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

視情況而定。前面已經說過,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但是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路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週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當然,這一切都得講證據。

*用人單位能強迫員工加班嗎?

不能!!!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此外,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

編輯 | 李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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