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取消了農業戶口, 也在進行農村宅基地改革, 那麼村民可以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嗎?對交易對象有哪些要求?其實這個要看你出售宅基地上房屋的物件是什麼“身份”了。
但是近幾年來, 國家對宅基地入市交易這一塊也進行了大大小小的試點, 並且明確試點地區可暫停按照上述法律條文規定的來執行, 因此我們可以分幾種情況來看。
1.交易對象為本村村民
這種情況, 基本上只要對方符合當地的“宅基地申請條件”, 不違反“一戶一宅”制度, 基本上就你們進行房屋交易就沒什麼問題, 但是作為房屋出讓方, 你得明白一點, 你將房屋出讓後, 也會導致該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今後你和這塊地和房屋就沒啥關係了, 如果涉及到拆遷補償也沒有你的份, 而且你也不再具有宅基地申請資格。
因此, 在目前宅基地紅利一年比一年多的情況下,
2.交易對象為非本村農民
這類物件雖然是農業戶口, 但是目前這種情況只能發生在“宅基地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交易試點地區”, 否則是不可以進行交易的, 即使通過“人情關係”完成了房屋交易, 也為日後的產權糾紛埋下了隱患。
因為打起官司來, 該房屋買賣合同很可能被認為無效。 (《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無效。 ”)
當然這是從法律上來講, 在地方法院的判決中, 由於對法律的解讀會存在差異, 處理起來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有的地方法院會“尊重交易時當事人意願處理”。
3.交易對象為城鎮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