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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在保險事故責任賠償中,
今天的【警鈴響了】
市北君就和大家聊聊這件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 曾某駕駛大貨車至北京市大興區馬朱路留民營路口南側時, 與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趙某及車上人員受傷, 雙方車輛損壞。 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認定, 本次事故由曾某負全部責任, 趙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 趙某及車上人員被送往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救治, 趙某住院治療期間共支出護理費2475元、醫療費23174.89元。 車上人員住院治療期間共支出醫療費5019.09元。
這些費用已由原告曾某先行墊付。 由於保險公司拒不對曾某進行賠償, 故其向大興區法院起訴, 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 曾某提交了趙某等人的醫療費票據及住院費用明細, 以證明其住院開銷。
而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 雙方在商業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藥費用。
因此, 對於趙某及車上人員醫療費用中的自費費用, 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然而, 保險公司未能說明趙某及車上人員自費費用的具體數額, 且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就免除責任條款向原告曾某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法院判決
大興區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曾某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針對被告保險公司所稱趙某及車上人員醫療費用中的自費費用不予賠付的抗辯意見, 法院認為, 被告並未明確說明自費費用的具體數額, 且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中對該項條款的約定應屬保險免責條款。
由於該保險合同的書面文本上未見其有足以引起原告曾某注意的提示, 且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內容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 故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最後, 法院判決支持曾某請求, 由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相應的趙某等人的醫藥費。
(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