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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不等於必須分文不取

近些天經常出現一些撿到東西惹上麻煩的新聞。 拾得他人遺失物怎麼辦?有人嫌麻煩選擇不還給失主隨手扔了, 前不久的“拾得玉墜丟棄遭索賠萬元案”, 隨手丟了而自己沒辦法證明的話, 後續可能遭到索賠。

有人覺得是天降橫財, 天與之豈能不受?一方面時候失主可能找上門來索賠, 金額較大的還可能成立侵佔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從道德上講大部分人還是會覺得內心不安, 良心受到譴責。

那麼好吧, 有朋友選擇還給失主吧。 大家學習雷鋒好榜樣, 拾金不昧, 這總可以了吧。

但有時候拾金不昧,

做好事卻做得心不舒氣不順!憑什麼失主的馬虎需要好心人來承擔損失?

10月22日晚陝西的計程車司機康先生在營運過程中, 發現顧客遺落的物品後, 主動聯繫交警部門。 警方根據失主孟先生物品中的駕照資訊查找到了其本人, 物歸原主。

康先生認為自己的一番折騰耽誤了正常營運, 於是向孟先生索取200元的補償。

但失主孟先生認為計程車司機撿到乘客物品後應當上交計程車公司處理, 而不能以此要脅顧客出錢贖回。

首先根據這則報導, 康先生的行為確實是屬於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 簡單來說不就是撿到東西不貪墨, 而康先生積極聯繫交警部門交還失主, 當然是拾金不昧了。 其次拾得物品交還失主能不能索要報酬呢?

如果不能索要報酬, 那麼好心人的損失誰來買單?以本案為例, 計程車運營行業來說, 時間就是金錢。 至少司機為了尋找失主, 聯繫交警部門等對營運時間的耽誤, 這些損失難道由司機自行承擔?孟先生認為計程車司機撿到物品後上交計程車公司,

而不能以此要脅乘客出錢贖回。

一方面根據報導來看, 康先生第一時間聯繫了交警部門物歸原主, 事後索要200元的誤工補償, 用挾物要價難謂妥當;

另一方面, 即康先生不上交公司而直接聯繫交警部門尋找失主, 也不存在什麼過錯。 從情理上講, 好心幫人被幫助者給一定的“酬勞”是理所應當的(受與不受在對方決定了)。

但情理上既然在這裡講不通, 那麼從講法理, 康先生索要賠償是當然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 失主在領取遺失物的時候, 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相關必要的之處費用。 這是失主的法定義務, 法律規定的給好人的補償——讓人不至於因自身的善舉而承擔損失。 聯繫到本案實際, 康先生的損失自然就不能用道德大棒, 要求好人自擔“惡果”。

正如前文所述, 拾金不昧, 是不貪墨所撿到的物品自身, 而非要求撿到東西的人被要求墊補尋找失主的費用。

誠然, 在實際生活中究竟應當支付多少酬勞難以下一個確定的結論。

這就涉及對“必要費用”的具體認定了, 簡單舉例說明。 拾得一個幾十塊錢的物品, 花了幾千塊的費用去尋找失主, 一般而言就難謂必要了。 而必要費用的存在也只是為了彌補好人做好事的成本, 並非讓好人因好事而得到過多的報酬。 這應是該規定的意思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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