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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福利,老闆改如何抉擇!

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 不知天上宮闕, 今夕是何年。 不管是國慶中秋, 還是春節五一, 每每佳節時刻, 各家公司比福利、聚喜氣、攏人才,

花樣層出不窮。 美味享用了, 美景欣賞了, 禮品領回家了, 事情卻才剛剛開始, 財務人員開始發愁了, 老闆臉上的笑容變成了一片陰雲, 這“職工福利費”如何稅前扣除才規範?看似簡單的5個字, 實則糾結更揪心。

本文通過稅法解讀及案例分析的形式讓您分分鐘理清職工福利費扣除那些事兒, 從此豁然開朗, 從此神清氣爽不糾結。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核算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

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 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注意事項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應該單獨設置帳冊, 進行準確核算。 沒有單獨設置帳冊準確核算的, 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有的企業在管理費項下設“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項目, 這類企業應及時調整帳冊, 將員工福利歸集到“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不一定等於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餘額。

職工福利費稅務處理案例分析

 1.某企業組織員工聚餐, 產生的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對於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內容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 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 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 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 某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 旅遊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組織員工外出旅遊, 應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如符合上述關於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遊。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計入福利費。

因此,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遊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畫、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定、旅遊發票等相關憑證。

(3)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因此,對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遊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列支。

3. 某企業給員工發放禮品,產生的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企業發放員工禮品,應區分發放的是自產的貨物或外購的貨物兩種情況:(1)如果企業是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的,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2)如果企業是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的,則不視同銷售貨物,但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並調整視同銷售成本。同時企業將貨物當做福利發放員工,則應按照福利費的標準在稅前進行調整。

小提醒

不是所有的員工支出都可以在福利費裡面進行扣除。如企業組織籃球賽,分發給員工的籃球服屬於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餐飲企業為前臺服務員配備的工作服,因是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而不作為福利費支出。

福利費並不是一個“萬能筐”,更不是“避稅港”。

財稅老司機,人美話也多!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如符合上述關於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遊。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計入福利費。

因此,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遊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內部職工休假計畫、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定、旅遊發票等相關憑證。

(3)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因此,對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遊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列支。

3. 某企業給員工發放禮品,產生的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企業發放員工禮品,應區分發放的是自產的貨物或外購的貨物兩種情況:(1)如果企業是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的,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2)如果企業是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的,則不視同銷售貨物,但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並調整視同銷售成本。同時企業將貨物當做福利發放員工,則應按照福利費的標準在稅前進行調整。

小提醒

不是所有的員工支出都可以在福利費裡面進行扣除。如企業組織籃球賽,分發給員工的籃球服屬於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餐飲企業為前臺服務員配備的工作服,因是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而不作為福利費支出。

福利費並不是一個“萬能筐”,更不是“避稅港”。

財稅老司機,人美話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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