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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要分手男子殺人未遂被判六年 青島公佈典型案例

4月5日上午,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了全市法院在2016年度的審判工作情況和刑事、民事和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2016年, 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72827件, 審執結168012件, 結案標的額918.4億元, 同比分別上升7.4%、9.2%和5.6%;其中, 市中院受理案件23005件, 審執結21974件, 同比分別上升24.9%和16.5%。 全市法院收案數量在全省排第一位, 均創歷史新高。  


在刑事審判方面, 積極參與平安青島建設, 審結刑事案件9028件, 判處罪犯9808人。 始終保持對嚴重暴力、“兩搶一盜”等犯罪的高壓態勢, 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 依法維護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懲毒品犯罪,

開展禁毒宣傳月活動, 先後8批次對54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 堅決遏制毒品氾濫、蔓延。


妥善化解民事糾紛, 審結民事案件49529件。 推進家事案件審判方式改革, 與公安、婦聯等聯動化解家事糾紛;發佈勞動爭議白皮書,

依法保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土地承包、農產品銷售等涉農案件, 保障新農村建設;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聯席會議制度, 依法審理相關案件, 保障美麗青島建設。
依法規範市場秩序, 審結商事案件60081件。 出臺保障金融市場改革發展的意見, 發佈智慧財產權、商事審判白皮書, 與市企聯開展法律大講堂等活動, 進一步增強司法保障的針對性;圍繞穩增長、調結構、防風險, 妥善審理涉及股權轉讓、公司治理、破產清算等案件, 努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僵屍企業遺留矛盾;新設藍穀智慧財產權巡迴法庭, 開展創新保護、學術交流和孵化培訓等活動, 服務創新城市建設;在全省首次發佈雙語涉外審判白皮書和舉證指引,
構建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努力化解行政爭議, 審結行政案件3680件。 認真貫徹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 探索行政案件速裁和裁判文書表格化, 提高審判效率;統籌兼顧地方發展與群眾利益, 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協調機制, 努力通過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 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61.7%, 同比提高38.3個百分點。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 執結案件38371件。 推廣團隊化執行模式, 加強執行財產查控網路建設, 開展“執行利劍”等集中行動, 執結案件數量上升12.1%;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10批1.5萬條, 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11人;聯合工商、質監對企業進行失信審查,
聯合紀委、組織部懲戒失信黨員, 初步形成失信懲治的整體合力。
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不斷提升審判質效。 正式啟動司法責任制改革, 全市法院初步完成人員分類定崗工作, 遴選出首批739名員額法官人選, 其中中院185名, 取得階段性成效;扎實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 搭建訴調對接平臺, 推動各類糾紛通過調解、仲裁、行業性組織等各類非訴糾紛化解途徑得到及時有效化解;推進刑事速裁程式改革, 適用速裁程式審結刑事案件2205件, 在充分保護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 有效縮短審判週期;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和管理制度, 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案件3.96萬件,
占一審普通程式案件的90.2%。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通訊員 李豐波 呂佼


青島法院2016年刑事審判十大案例

毒品未完成交付也認定為犯罪既遂

2016年4月14日9時許, 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手機短信與董某商定以500元的價格向董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 並約至即墨市通濟街道辦事處西元莊六期社區門口處交易, 王某某持毒品到 達交易地點後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公安民警從王某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一包, 並從其住處查獲白色晶體15包。 經青島市公安局刑事員警支隊技術處鑒定, 從王某某身上及住處查獲的16包白 色晶體總重12.5克, 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 販賣毒品, 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因王某某有販賣毒品行為,其與董 某達成毒品交易的合意後,持毒品前往交易地點系進入交易環節,對從其身上及住處查獲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數量,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目前我國刑法界對販賣毒品罪既遂的通說系“進入交易說”,即達成毒品交易合意,進入交易環節,即應認定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實際交付、販毒人員是否獲利,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同 時,販賣毒品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將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客觀行為,即成立犯罪既遂。

網路竊取公民個人資訊被判刑

被告人許某某、劉某系北京某培訓公司業務員,為發展客戶賺取提成,該二人非法盜用某集團公司副總裁內部辦公系統帳戶號碼後,於2016年3月2日登錄並以修改密碼方式得以控制該辦公系 統帳戶,在該帳戶中搜索並獲取包括姓名、崗位、電話等內容的該集團公司財務、行銷人員個人資訊共計200餘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劉某利用電腦網路非法侵入某集團公司 內部辦公系統竊取公民個人資訊,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該二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告人許某某非法獲取並指使被告人劉某登錄某集團公司內部辦公系統,竊取公民個人資訊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 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女友要分手 男子下死手殺人未遂被判六年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某與徐某某確立戀愛關係,後雙方于當年11月份分手。分手後吳某某多次短信騷擾徐某某並對其進行言語威脅、恐嚇。2016年3月2日淩晨,吳某某翻牆進入徐某某家 中,用手掐住正在床上睡覺的徐某某的脖子,徐某某奮力反抗,聞訊趕到的徐某某的父母與吳某某發生廝打,徐某某趁機跑到屋外打電話求救,吳某某再次上前掐住徐某某的脖子,造成徐某 某出現窒息症狀。因徐某某的父親持刀砍擊吳某某,吳某某才停止對徐某某的傷害。經法醫鑒定,徐某某頸部見多處皮膚挫傷,符合扼壓所致,其雙眼瞼見有出血點,雙眼球結膜下狀出血, 符合窒息徵象,構成輕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減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 期徒刑六年。

40多歲男子網聊欺騙未滿14周歲幼女 多次姦淫獲刑

四十余歲的被告人牟某某以化名與13周歲的被害人武某某網路聊天,並到被害人就讀的中學與武某某及其同學柳某某見面,在公園轉了一小時左右應武某某要求將其送回學校。次日牟某某以 給武某某買手機為由,駕車載其到山上在車內發生性關係,並在購買手機及電話卡後,於當日再次與武某某發生性關係。牟某某自稱自己無法判斷被害人未滿14周歲。法院經審理認為,牟某 某到中學接出在此就讀初二的被害人武某某及其同學,並在較短時間後即需送回學校,結合被害人QQ上注明年齡為13歲這一資訊,其從被害人的言談舉止、衣著和生活作息規律等應當判斷出 被害人可能是在初中就讀的幼女,但仍採用引誘、欺騙方式兩次對被害人進行姦淫,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構成強姦罪,並從重處罰。據此以強姦罪判處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

男子搶奪公車方向盤釀事故獲刑

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車行至福州路東社區車站時,因發現自己坐錯車後即要求司機停車。司機對林某某講明按照行車規定其駕駛的363路公車中途沒站不能 停靠下車。後當車行至伊春路與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處時,被告人林某某用手來回揪扯司機要求停車,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路邊停靠在左側的211路公車尾部,兩車受損。法院認為,被告人林 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不得假釋。據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不得 假釋。

護工虐待被看護人獲刑

被告人姜某某2016年2月以來在青島市某老年公寓擔任護工,負責入住該老年公寓的老人的日常護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護韓某某期間,多次對韓某某實施虐待、毆打行為, 致韓某某肋部和面部受傷。後被抓獲到案。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某左側第4、5肋骨腋中線處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面部、舌體部皮膚軟組織損傷,均構成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 某對其負有看護職責的人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姜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 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早市倆男子合夥扒竊入罪

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於2015年10月28日6時許,在青島市佳木斯二路26號早市,尾隨市民趙某某至一賣魚攤位前,由張某望風掩護,劉某某乘機從趙隨身攜帶的簡易購物車內盜竊現金201.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扒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均應處罰;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劉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張某是從犯。據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不得假釋;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不 得假釋。

放火阻礙法官執法 “老賴”獲刑

在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莊某某與被執行人楊某、劉某等財產權屬糾紛執行案中,該院於2015年12月28日書面通知被告人楊某、劉某在十五日內將位於本市市南區觀海二路 59號11戶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某某,但被告人楊某拒不執行。2016年1月21日,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劉某到達強遷現場,楊某爬上屋頂辱駡執行人員,並使用碎瓦片割手 腕進行威脅;劉某則將家中存放的汽油潑灑至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執行人員接近房屋。被告人楊某、劉某當場被約束控制,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劉某作為 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劉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 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被告人楊某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劉某採用縱火方式抗拒執行, 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不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提供同案犯作案後的聯絡方式不構成立功

2007年3月9日晚,被告人魏志某與被告人魏永某翻牆進入即墨市大信鎮小信村村民于某、司某夫婦的宅院內實施搶劫,將該夫婦殺害並焚屍滅跡。2014年10月28日魏永某率先到案。警方根據 魏永某提供的魏志某手機聯繫方式於2014年10月29日將魏志某抓獲。魏永某主張,其向警方提供魏志某的新手機號,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的行為,應認定魏永某構成立功。法院經審 理認為,魏永某提供的同案犯魏志某使用的手機聯繫方式並非兩人專用號碼,且多數人知曉,屬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

醉酒駕駛男子被拘役

2016年2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後駕駛報廢輕型普通貨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吹氣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7mg/100ml,執勤交警將其帶到醫院抽血後製作了詢問 筆錄,後讓被告人劉某某自行回家等待處理。3月2日經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mg/100ml,3月9日,公安機關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製作訊問筆錄,被告人劉 某某如實供述了其醉酒後駕車的事實,公安機關于當日對劉某某取保候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被告人劉某某案發後投案 ,系自首,積極繳納部分罰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民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開發商逾期交房 購房者起訴獲法院支持

2012年1月4日,范某某、薛某某與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簽訂後,范某某、薛某某按合同約定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後,房地產開發公司 逾期向范某某、薛某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范某某、薛某某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范某某、薛某某主張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按逾期交房的實際天數,以同地段同類房屋2500元/月的租金標準賠償 逾期交房的損失。房地產開發公司則主張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如逾期交房則按逾期天數日萬分之0.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故本案中不應當按照其他標準計算違約金。法院經 審理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於逾期交房給造成原告造成的損失,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的標準向原告賠償損失,並據此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公眾在購買商品房過程中,經常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開發商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往往很低,有時會出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於逾期交付房屋給購房者造 成損失的情況。此種情況下,購房者起訴時不主張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而直接主張開發商賠償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

孫某某在婚後15年長期受到丈夫劉某某的毆打。兒子出生後,劉某某更是經常將母子二人打得進醫院。孫某某再也無法忍受丈夫的拳腳,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起訴,經本院主持調解 ,雙方和好。和好期間,孫某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毆打。2016年2月29日,孫某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劉某某離婚,並隨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孫某某及其兒子受傷部位照片 、醫院病歷,並到當地公安機關調取劉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報案記錄及傷情檢驗報告後,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劉某某打罵孫某某及孩子,並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申請人、被申 請人、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等予以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後,孫某某反映劉某某再未騷擾其和兒子的正常生活。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 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青島地區法院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案最終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定。

商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借條上留下簽名 並非可看作擔保人

2010年5月24日,于某向周某借款15萬元,並向周某出具借條,擔保人辛某在借條上簽名,提供擔保,韓某在辛某的簽名、落款時間下面用其它顏色筆簽名。後周某催要該款,于某、辛某、韓 某拒絕償還。另查明,于某與辛某系夫妻關係,現于某、辛某下落不明。周某起訴請求由韓某承擔保證責任。韓某則辯稱其當時只是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並非與于某、辛某同時簽字, 並無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所涉借條為手寫借條,在形式上無指定的擔保人欄,韓某在手寫的“擔保人:辛某”下面落款時間的後面簽名“韓某”,但無韓某作 為擔保主體的文字表述,而且“韓某”幾個字是用與借條其他內容不同顏色的筆書寫。另外,韓某與于某、辛某並不認識,于某、辛某一、二審均未到庭。因此沒有證據證明韓某具有為於某 擔保的主觀動機和意思表示,將韓某認定為擔保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周某對韓某的訴訟請求。

購買保本浮動收益類投資產品需謹慎

原告朱某稱在被告銀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共計800萬元,被告銀行的工作人員承諾理財產品到期收益最低10%,所以原告才將在他行的大額定期存款取出購買了被告的理財產品;但理財產品到期 後,沒有任何收益,受到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銀行按照8%的年利率賠償其理財產品的收益。法院審理過程中,通過審查原告在被告處簽署的一系列檔及被告工作人員接待和推 介產品過程的錄影,認定銀行對涉案理財產品的性質特點及投資風險依法對原告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說明義務。原告對涉案理財產品是保本浮動收益類投資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 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也充分知悉。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員曾承諾最低收益為年利率8%,故法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通訊員 李豐波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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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因王某某有販賣毒品行為,其與董 某達成毒品交易的合意後,持毒品前往交易地點系進入交易環節,對從其身上及住處查獲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數量,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目前我國刑法界對販賣毒品罪既遂的通說系“進入交易說”,即達成毒品交易合意,進入交易環節,即應認定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實際交付、販毒人員是否獲利,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同 時,販賣毒品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將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客觀行為,即成立犯罪既遂。

網路竊取公民個人資訊被判刑

被告人許某某、劉某系北京某培訓公司業務員,為發展客戶賺取提成,該二人非法盜用某集團公司副總裁內部辦公系統帳戶號碼後,於2016年3月2日登錄並以修改密碼方式得以控制該辦公系 統帳戶,在該帳戶中搜索並獲取包括姓名、崗位、電話等內容的該集團公司財務、行銷人員個人資訊共計200餘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劉某利用電腦網路非法侵入某集團公司 內部辦公系統竊取公民個人資訊,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該二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告人許某某非法獲取並指使被告人劉某登錄某集團公司內部辦公系統,竊取公民個人資訊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 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女友要分手 男子下死手殺人未遂被判六年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某與徐某某確立戀愛關係,後雙方于當年11月份分手。分手後吳某某多次短信騷擾徐某某並對其進行言語威脅、恐嚇。2016年3月2日淩晨,吳某某翻牆進入徐某某家 中,用手掐住正在床上睡覺的徐某某的脖子,徐某某奮力反抗,聞訊趕到的徐某某的父母與吳某某發生廝打,徐某某趁機跑到屋外打電話求救,吳某某再次上前掐住徐某某的脖子,造成徐某 某出現窒息症狀。因徐某某的父親持刀砍擊吳某某,吳某某才停止對徐某某的傷害。經法醫鑒定,徐某某頸部見多處皮膚挫傷,符合扼壓所致,其雙眼瞼見有出血點,雙眼球結膜下狀出血, 符合窒息徵象,構成輕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減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 期徒刑六年。

40多歲男子網聊欺騙未滿14周歲幼女 多次姦淫獲刑

四十余歲的被告人牟某某以化名與13周歲的被害人武某某網路聊天,並到被害人就讀的中學與武某某及其同學柳某某見面,在公園轉了一小時左右應武某某要求將其送回學校。次日牟某某以 給武某某買手機為由,駕車載其到山上在車內發生性關係,並在購買手機及電話卡後,於當日再次與武某某發生性關係。牟某某自稱自己無法判斷被害人未滿14周歲。法院經審理認為,牟某 某到中學接出在此就讀初二的被害人武某某及其同學,並在較短時間後即需送回學校,結合被害人QQ上注明年齡為13歲這一資訊,其從被害人的言談舉止、衣著和生活作息規律等應當判斷出 被害人可能是在初中就讀的幼女,但仍採用引誘、欺騙方式兩次對被害人進行姦淫,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構成強姦罪,並從重處罰。據此以強姦罪判處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

男子搶奪公車方向盤釀事故獲刑

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林某某乘坐363路公車行至福州路東社區車站時,因發現自己坐錯車後即要求司機停車。司機對林某某講明按照行車規定其駕駛的363路公車中途沒站不能 停靠下車。後當車行至伊春路與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處時,被告人林某某用手來回揪扯司機要求停車,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路邊停靠在左側的211路公車尾部,兩車受損。法院認為,被告人林 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不得假釋。據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不得 假釋。

護工虐待被看護人獲刑

被告人姜某某2016年2月以來在青島市某老年公寓擔任護工,負責入住該老年公寓的老人的日常護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護韓某某期間,多次對韓某某實施虐待、毆打行為, 致韓某某肋部和面部受傷。後被抓獲到案。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某左側第4、5肋骨腋中線處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面部、舌體部皮膚軟組織損傷,均構成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 某對其負有看護職責的人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姜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 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早市倆男子合夥扒竊入罪

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於2015年10月28日6時許,在青島市佳木斯二路26號早市,尾隨市民趙某某至一賣魚攤位前,由張某望風掩護,劉某某乘機從趙隨身攜帶的簡易購物車內盜竊現金201.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扒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均應處罰;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劉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張某是從犯。據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不得假釋;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不 得假釋。

放火阻礙法官執法 “老賴”獲刑

在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莊某某與被執行人楊某、劉某等財產權屬糾紛執行案中,該院於2015年12月28日書面通知被告人楊某、劉某在十五日內將位於本市市南區觀海二路 59號11戶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某某,但被告人楊某拒不執行。2016年1月21日,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劉某到達強遷現場,楊某爬上屋頂辱駡執行人員,並使用碎瓦片割手 腕進行威脅;劉某則將家中存放的汽油潑灑至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執行人員接近房屋。被告人楊某、劉某當場被約束控制,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劉某作為 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劉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 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被告人楊某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劉某採用縱火方式抗拒執行, 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不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提供同案犯作案後的聯絡方式不構成立功

2007年3月9日晚,被告人魏志某與被告人魏永某翻牆進入即墨市大信鎮小信村村民于某、司某夫婦的宅院內實施搶劫,將該夫婦殺害並焚屍滅跡。2014年10月28日魏永某率先到案。警方根據 魏永某提供的魏志某手機聯繫方式於2014年10月29日將魏志某抓獲。魏永某主張,其向警方提供魏志某的新手機號,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的行為,應認定魏永某構成立功。法院經審 理認為,魏永某提供的同案犯魏志某使用的手機聯繫方式並非兩人專用號碼,且多數人知曉,屬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

醉酒駕駛男子被拘役

2016年2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後駕駛報廢輕型普通貨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吹氣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7mg/100ml,執勤交警將其帶到醫院抽血後製作了詢問 筆錄,後讓被告人劉某某自行回家等待處理。3月2日經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mg/100ml,3月9日,公安機關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製作訊問筆錄,被告人劉 某某如實供述了其醉酒後駕車的事實,公安機關于當日對劉某某取保候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被告人劉某某案發後投案 ,系自首,積極繳納部分罰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民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開發商逾期交房 購房者起訴獲法院支持

2012年1月4日,范某某、薛某某與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簽訂後,范某某、薛某某按合同約定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後,房地產開發公司 逾期向范某某、薛某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范某某、薛某某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范某某、薛某某主張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按逾期交房的實際天數,以同地段同類房屋2500元/月的租金標準賠償 逾期交房的損失。房地產開發公司則主張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如逾期交房則按逾期天數日萬分之0.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故本案中不應當按照其他標準計算違約金。法院經 審理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於逾期交房給造成原告造成的損失,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的標準向原告賠償損失,並據此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公眾在購買商品房過程中,經常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開發商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往往很低,有時會出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於逾期交付房屋給購房者造 成損失的情況。此種情況下,購房者起訴時不主張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而直接主張開發商賠償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

孫某某在婚後15年長期受到丈夫劉某某的毆打。兒子出生後,劉某某更是經常將母子二人打得進醫院。孫某某再也無法忍受丈夫的拳腳,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起訴,經本院主持調解 ,雙方和好。和好期間,孫某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毆打。2016年2月29日,孫某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劉某某離婚,並隨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孫某某及其兒子受傷部位照片 、醫院病歷,並到當地公安機關調取劉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報案記錄及傷情檢驗報告後,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劉某某打罵孫某某及孩子,並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申請人、被申 請人、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等予以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後,孫某某反映劉某某再未騷擾其和兒子的正常生活。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 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青島地區法院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案最終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定。

商事審判十大案例(部分)

借條上留下簽名 並非可看作擔保人

2010年5月24日,于某向周某借款15萬元,並向周某出具借條,擔保人辛某在借條上簽名,提供擔保,韓某在辛某的簽名、落款時間下面用其它顏色筆簽名。後周某催要該款,于某、辛某、韓 某拒絕償還。另查明,于某與辛某系夫妻關係,現于某、辛某下落不明。周某起訴請求由韓某承擔保證責任。韓某則辯稱其當時只是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並非與于某、辛某同時簽字, 並無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所涉借條為手寫借條,在形式上無指定的擔保人欄,韓某在手寫的“擔保人:辛某”下面落款時間的後面簽名“韓某”,但無韓某作 為擔保主體的文字表述,而且“韓某”幾個字是用與借條其他內容不同顏色的筆書寫。另外,韓某與于某、辛某並不認識,于某、辛某一、二審均未到庭。因此沒有證據證明韓某具有為於某 擔保的主觀動機和意思表示,將韓某認定為擔保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周某對韓某的訴訟請求。

購買保本浮動收益類投資產品需謹慎

原告朱某稱在被告銀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共計800萬元,被告銀行的工作人員承諾理財產品到期收益最低10%,所以原告才將在他行的大額定期存款取出購買了被告的理財產品;但理財產品到期 後,沒有任何收益,受到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銀行按照8%的年利率賠償其理財產品的收益。法院審理過程中,通過審查原告在被告處簽署的一系列檔及被告工作人員接待和推 介產品過程的錄影,認定銀行對涉案理財產品的性質特點及投資風險依法對原告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說明義務。原告對涉案理財產品是保本浮動收益類投資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 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也充分知悉。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員曾承諾最低收益為年利率8%,故法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通訊員 李豐波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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