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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撞傷人,私了之後卻惹下這樣的麻煩……

小羅在我市某外賣公司當送餐員, 剛工作沒多久, 就在送餐途中發生意外, 撞上一位騎電動車橫過馬路的市民, 由於小羅騎的摩托車沒有行駛證, 他本人也沒有摩托車駕駛證, 所以小羅選擇了私了, 賠付了對方總計1萬3千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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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 當小羅拿著對方寫的證明和收條, 找到公司理賠的時候, 公司卻並不認可。

律師說法:

△ 湖南湘鼎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江華

黃江華律師認為

首先, 小羅雖然還在試用期, 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他與某外賣公司是屬於勞動關係。

如果存在勞動關係, 那麼他在工作過程中的行為, 就是一種職務行為, 依據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 單位的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的行為, 如果致他人損害, 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在履行好賠償義務以後, 如果認為他的員工, 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制度, 違反法律規定, 單位是有權向員工進行追償的。

首先處理這起事故的這個代表方是公司, 也就是說應該由公司出面, 對這個受害人進行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明知員工, 駕駛的交通工具沒有行駛證, 駕駛人沒有駕駛證, 而派他去從事, 必須駕車才能完成的工作, 單位顯然是存在過錯的, 如果單位不知道這種情況, 那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那麼這種過錯程度, 要基於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

針對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黃江華律師提出了建議:

0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正式的書面的勞動合同,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來保障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而且建議這種勞動合同必須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02

03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是代表著單位,是一個職務行為,如果發生事故或者遇到意外,建議第一時間報警,這樣會留有初步的證據,同時,勞動者應該向他的用人單位立即報告,由單位出面來處理事故的後續問題,單位處理事故的後續問題後,再在單位的內部,根據單位的內部的管理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協商或者依法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賠償責任劃分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風險。

針對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黃江華律師提出了建議:

0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正式的書面的勞動合同,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來保障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而且建議這種勞動合同必須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02

03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是代表著單位,是一個職務行為,如果發生事故或者遇到意外,建議第一時間報警,這樣會留有初步的證據,同時,勞動者應該向他的用人單位立即報告,由單位出面來處理事故的後續問題,單位處理事故的後續問題後,再在單位的內部,根據單位的內部的管理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協商或者依法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賠償責任劃分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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