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 讓家長們憤怒猶如火山爆發, 近年來, 幼稚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時有發生, 且虐待手段殘忍, 情節極其惡劣, 對兒童、老年人等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
但由於受害人傷情構不成輕傷, 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刑法規定的第260條的虐待罪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 且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其犯罪的主體, 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稚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 情節惡劣的行為。
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 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
因此, 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老人孩子不是看護者想打就打的,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程親子園的主管單位是《現代家庭》雜誌社, 因此除了涉案的3名親子園員工涉及刑事犯罪外, 《現代家庭》雜誌社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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