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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堂」如何解決財產歸屬問題?

【案例】一名女士在丈夫去世後, 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 要留給兒子, 但又怕將來兒子結婚後婚姻不幸福而離婚, 讓未來的兒媳分走一份財產,

就想通過公證程式一勞永逸地解決財產歸屬問題。

【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 該女士在兒子登記結婚之前, 母子二人可以到房產交易部門以買賣的形式直接辦理更名過戶。 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 該房屋視為其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 母子二人可以在公證處辦理贈與書或贈與合同公證;或者該女士在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 明確指出只贈與兒子一人所有或由兒子一人繼承, 不作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通過上述程式, 即使其子結婚後婚姻發生變故,

他名下的房產仍為其個人所有, 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內蒙古自治區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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